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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全部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6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 9月1生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發展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國家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指導和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優先發展。

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人才,

體育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追求理想和道德。

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

第七條教育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內容。

成績優異。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國家將教育與宗教分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幹涉民族教育。

系統的活動。

第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受教育的機會。

第十條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

國家支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

國家支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

第十壹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教育的發展。

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提高教育質量。

提高。

第十二條漢語是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主要是少數民族學生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學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第十三條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者。

工作。

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中等教育和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全國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教育工作。

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的預算和決算,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學術體系內的建立和教育形式

類型、學制、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授權。

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

兒童和青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和保護公

人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

、科學、技術、商業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經國家批準後實施。

由組織整理。

第二十壹條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學歷。

證書或其他學歷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對達到壹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業。

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

消除文盲的教育。

按照國家規定有接受掃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盲教育。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國家規劃發展教育事業,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學校和

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審批、登記或備案程序。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了解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的學業成績。

促進局勢;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學校或者其

他的教育機構的管理系統。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相同。

在中國定居並具有國家規定資格的公民,按照國家規定任免。

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和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教職工代表為主體。

大會等組織形式,保證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壹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依法取得。

個人資質。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教師的社會進步。

狀態。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和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訓、進修提高教學水平。

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管理上,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實行專業技術職務。

服務預約制。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受教育、升學、就業,

在授予學位和派遣留學生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國家和社會為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資金類型。

第三十八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

並為他們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提供學習和培訓。

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壹條國家鼓勵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機會。

條件。

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材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書籍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侵犯學校和教師的人身權利,向有關部門申訴。

、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

師,保護學生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

為兒童、青少年和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合作辦學。

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習。

學校建設與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提供實習機會。

社會實施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積極參與當地的教育教學活動。

社會福利活動。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的教育。

提供必要的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女性或其他病房教育。

學校和教師可以向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公共文化機構。

教育設施、歷史文化遺址和革命紀念館(場所)應當對教師和學生給予優惠。

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臺、電視臺(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水平。

技術質量的提高。

第五十壹條國家和社會建立和發展未成年人校外教育設施。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接軌。

相互配合,加強未成年人校外教育。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受教育者的活動。

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五十三條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並逐步增加教育經費。

教育投資確保國家贊助的學校教育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建設、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集,各級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四條國家財政性教育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和財富的增長而增長。

政府收入增長逐步加快。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同國務院。

國家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列入財政預算。

單獨的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之按

學校學生人數的平均教育費用逐步增加,教師工資和每個學生的公用經費逐步得到保障。

成長。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

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義務教育。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執行。

義務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決定用於教育。

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農村和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征收,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統籌。

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範圍內的鄉、村兩級教育。

。農村教育費附加在農村統籌中的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情況下開展勤工儉學。

勤儉治學,服務社會,興辦校辦產業。

第五十九條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願和量力而行的原則

籌集資金在本行政區域內辦學,用於義務教育學校危房改造、修繕和建設。

學校建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條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教育。

第六十壹條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於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和扣除。

第六十二條國家鼓勵運用金融和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管。

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將學校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和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擇優。

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教科書和教學用書、教學儀器設備的出版和發行給予資助。

為學校教育、教學和科研生產和供應圖書、資料、教學儀器和設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和優惠政策。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衛星電視教育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有關行政部門

門應給予優先考慮和支持。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應用現代化教學手段。

第八章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國家鼓勵開展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應當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

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第六十八條中國公民出國留學、研究、學術交流或者任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原因。

第六十九條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學校就讀。

和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授課,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七十條對境外教育機構在中國境內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壹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返還被挪用、克扣的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結夥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的,

場地和其他財產,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處罰。

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

收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已招收的學生,退回其。

收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被招收人員;向右直行

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部行政。

門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非法收入,沒有?

收取非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部給予獎勵。

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感覺

節嚴重的,取消發證資格。

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或者制造

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

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獨資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十四條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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