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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較多。如何避免侵權?

近年來,素質教育的發展和教育投資的熱潮催生了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培訓方式越來越多樣化。

然而,在教育培訓市場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大量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據統計,2017至2019,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受理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1329件,審結1246件。

其中2017受理375例,審查311例。2018年受理案件數較去年同期下降4%至360件,審查結果較去年同期上升25.08%至389件。2019年受理案件數較去年同期增長65%至594件,審查結果增長40.36%至546件。

總的來說,海澱區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和結案數量呈上升趨勢。

那麽,面對消費者教育培訓合同糾紛高發的趨勢和眾多消費陷阱,如何避免“鉆空子”,北京市海澱區法院法官通過典型案例進行理論講解,幫助消費者有效維權。

培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

2065438+2006年7月,翟與某培訓機構簽訂《IE-LAB會員培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參加該培訓機構提供的網絡信息安全培訓課程。

協議承諾培訓費3.5萬元;培訓機構的主要義務是為合格的專業教師提供教學經驗、專業學習場所和實驗場所,教學形式為“面試實驗”。

協議簽訂後,翟某支付了2萬元培訓費。

培訓期間,培訓機構更改了上課時間。比如老師不按規定的時間表上課,取消課程,長時間停課。

對於以上變化,有的老師沒有說明原因,有的也不完全合理。

而且教育機構改變了教學方式,變“線上教學”為“階段性線上教學”。

在“在線討論”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同學對此不以為然。

後培訓機構要求學員簽署免責條款,表示如不簽署,將調整課程深度和線上操作。

翟某不同意簽約,認為培訓機構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約,要求培訓機構全額退還培訓費並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翟某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根據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培訓機構在培訓中頻繁調整課時,而調整的原因往往是授課老師的個人原因,因為未經全體學員同意而改變授課形式的學員並未簽署免責條款。

培訓機構的上述違約行為嚴重影響了學習者的學習,已構成不履行主要義務。

翟某要求解除協議的理由正當,培訓機構對其有效課時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支持翟要求全額退款的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協議,培訓機構返還翟某培訓費2萬元。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合同對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翟某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合同有效,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方式全面履行培訓義務,不能單方變更。

未經受訓人員同意,擅自改變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方式,嚴重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表示,從審判實踐來看,培訓機構通常通過以下方式變更原合同。首先直接改變,不需要給正在學習的同學任何解釋改變的原因。第二,無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將部分學習者的同意視為全體學習者的意見,將部分學習者的意見作為改變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的依據。第三,單方面在合同之外給學生設置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學生單獨簽署“免修協議”,不簽署則在此基礎上更改培訓內容。

培訓機構以上述任何壹種方式改變原合同約定的履約內容,都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如果學員因為這種違約行為而“無法達到合同目的”,無法獲得必要的培訓內容,無法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等等,學員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款,賠償損失。

法官提醒,實踐中,實訓合同壹般都是正規合同,學生調整合同內容的可能性極低。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法官首先要充分了解合同的內容。包括培訓價格、培訓機構對培訓效果的承諾、實際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教師資質、培訓場所等方面。其次,培訓機構自行變更培訓義務內容時,應及時與該機構取得聯系。比如溝通無效,變更成分對學生權利產生實質性影響,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將通過訴訟及時維權。最後,合同生效後,合同的修改必須經各方協商壹致,不同意修改的學生按原合同執行。因培訓機構原因不能履行原合同的,培訓機構應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簽訂擔保合同壹定要提高警惕。

2015年2月28日,王某與某培訓機構簽訂司法考試降級協議,約定由王某壹次性支付司法考試培訓學費654.38+03萬元。如果當年不能通過司法考試,培訓機構應在收到王先生申請後三日內退還全部學費。

王先生交了654.38+0.3萬元,但當時司法審查未通過。培訓機構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

王訴至法院,要求培訓機構退還654.38+0.3萬元。

法院認為,王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司法考試保底班協商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應遵守。

這種情況下,培訓機構承諾學員達不到學習目標,全額退還培訓費,學員接受。雙方為此簽訂了相應的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條款。

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款條件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退款義務。

如果培訓機構不履行退款義務,其行為已經違約,學員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培訓機構履行相應的義務。

後期王要求退款符合合同約定,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培訓機構全額退還培訓費。

實際上,“保底”“全撤”的銷售策略加重了培訓機構的合同義務,同時培訓機構可以在短時間內吸引更多的學員,快速增加企業的利潤。

做出這壹承諾的教育機構,教師能力強,教學體系完善,教學經驗豐富,資金支持雄厚。他們要麽對訓練效果很自信,要麽實力不足。如果僅僅把“保底”作為招生宣傳的噱頭,就不能把課程質量和

所以在選擇這類課的時候,要謹慎,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壹,學生在簽訂包含該條款的教育培訓合同前,應對培訓機構的信用狀況、商業信用、培訓能力等進行充分的調查和了解,避免因貿然簽訂合同造成後續維權困難。

同時,嚴格審核合同約定的退款條件和周期是否與招生宣傳和口頭承諾壹致,避免出現口頭承諾未書面落實的情況。

第二,“保底”班的培訓也有達不到培訓效果的風險。通過考試的唯壹方法是靠自己努力。不管用什麽外部幫助,都只能起到輔助作用。消費者對“保證”的承諾並不放心,因為他們支付了高額的培訓費。即使培訓機構最終如約退還了學費,考試所需的時間和機會成本也不是金錢可以補償的。

第三,消費者在簽訂這類教育培訓合同時,應重點審查合同中的退款條款是否附有具體條件,約定的條件是否明確。教育機構不能僅憑約定的“保底”、“全額退款”的口號就貿然簽約。

比如有的保險合同約定“因培訓機構以外的原因未通過考試的,不予退款”,但“培訓機構以外的原因”的表述比較模糊,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註意理解,以免影響維權。

應該特別註意合同中的轉讓條款。

2016 165438+10月23日,周與A公司簽訂課程銷售協議,約定由A公司為周的女兒提供96小時的舞蹈培訓課程。總金額17450元,上課地點為海澱區匯通路某大廈,不可轉讓。

周支付了全部合同款。

2065438+2007年7月1日,A公司與事發地外的B公司簽訂了《關於打包轉讓Art+國際教育機構的協議》,約定A公司將其教育基地、學區設施及所有註冊學生資源統壹打包轉讓給B公司..B公司承諾在2065438+2007年7月前接收入學學生,並承擔學生未完成的教育工作及費用。

2017年7月20日,B公司某老師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相關套餐優惠信息。

從2017到12,由於前述訓練場地關閉,周無法繼續訓練。

之後,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培訓場所張貼了《關於學生復課的通知》,處理善後事宜。

2018年2月4日,A公司授權姚組織的監護人召開會議,向監護人出示與B公司達成的《Art+國際教育機構打包轉讓協議》,告知轉讓事宜。

據此,周不同意將合同主體變更為B公司,也不同意安排A公司在其他地方完成教育。甲公司繼續履行《課程銷售協議》主要義務的行為屬於根本違約,解除協議,返還剩余學費13087元。

法院認為,甲公司與周依法成立合同關系,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甲公司稱已將合同轉讓給乙公司,周實際上與乙公司形成了新的協議,雙方合同終止,但其主張明顯沒有依據。

首先,雙方明確約定本協議不得轉讓,但目前周不同意協議轉讓;其次,A公司與B公司協商後,並未明確告知周先生。另外,合同履行期間,授課地點、培訓老師、品牌都沒有變化。周先生有理由認為,合同履行的主體壹直是A公司,最後在上課場地關閉後,A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貼出了《關於學生復課的通知》處理善後事宜。

可見,周與A公司的合同並未發生變更。甲公司主張周與乙公司形成新的協議,依據不足。A公司必須繼續履行合同,按承諾提供服務。

目前涉案班級場所已經關閉,甲公司在此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而周在其他地方拒絕履行合同,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周有權要求解除雙方合同,並要求A公司退還剩余學費。

最終,法院判決周終止與A公司簽訂的課程銷售協議,A公司返還周13087元。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成人教育和早期教育課程越來越受歡迎。消費者在提升自己,開闊眼界的同時,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壹、多方考察,精挑細選培訓機構。

目前各類培訓機構水平參差不齊。為避免因機構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建議在選擇培訓機構前,盡可能通過工商管理網站、征信系統、裁判文書網或實地考察等多種途徑了解培訓機構,謹慎選擇簽約主體。

第二,強化法律意識,特別註意合同中有關權利義務轉移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

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八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經另壹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可轉讓的,各方應當遵守約定,不得擅自轉讓義務。否則,它將默認。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服務方擅自轉讓權利義務,導致無法按照原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對方可以主張服務方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剩余學費。

第三,要註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避免發生糾紛後“無據可查”。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因此,在簽訂和履行教育培訓合同的過程中,學生和家長要有證據收集和保管的意識,保管好合同、付款憑證、變更協議等重要文件,做好與教育培訓機構的課時核對工作,註意履行培訓義務的主體是否有變動,如有變動及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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