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國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兒童的基本法律權利可以概括為:
壹.個人權利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不可分割的權利。人身權是兒童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為人身權利的正常享有關系到青年公民能否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
壹般來說,兒童的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人身權中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兒童的生命健康權、人身安全權和人身自由權。兒童的生命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中,生命權是指公民維護自身生命、不受他人非法剝奪的權利;健康權是指公民保持身體組織和生理功能的完整性,使身體的生理功能能夠正常充分地發揮作用,從而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權利。
(二)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用自己的姓名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偽造。?
(3)肖像權
肖像權是兒童在自己的肖像中享有的權利,以人格利益為內容,即兒童在自己的肖像中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具體內涵有四點:壹是兒童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通過肖像的使用獲得精神和財產利益;二是經兒童監護人書面同意,允許他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並有權獲得適當報酬;第三,未經兒童監護人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兒童肖像;第四,幼兒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損毀、侮辱、玷汙其肖像。
(四)名譽權
名譽權是子女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社會評價的權利,是每個人為了自己的名譽利益而享有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五)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兒童在社會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對其社會評價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在生活中,每個公民都有榮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作為孩子,他們也有榮譽權。
(6)隱私權
隱私權壹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支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私人生活、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隱私權是典型的私權,兒童也享有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大人不應該因為孩子缺乏壹定的權利意識,就有理由剝奪孩子的這種權利。
第二,產權
壹般來說,兒童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贈與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幼兒雖小,誰也不能任意剝奪或侵犯其權利。
繼承權是指無償取得已故公民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贈與權是指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產的權利。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專利權。
三。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幼兒的壹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所有這些規定確保了兒童受教育權的平等。
兒童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壹般包括三個方面:教育起點機會均等、教育過程機會均等和教育結果機會均等。
教育起點機會平等是指兒童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教育過程中的機會均等是指幼兒進入幼兒園後,幼兒園的每個幼兒都要參加教育教學計劃中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各種教學設備、玩具等。,每個孩子都是平等的。
教育結果機會均等是指兒童在接受教育後,有平等的權利接受學校和社會的公平評價。這種平等主要體現在學習成績和道德評價的平等,升學機會的平等,就業機會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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