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規章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建築廢物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壹)可回收物品,是指適於回收和再利用的物品;
(2)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餐廚垃圾以及廢棄的蔬菜、水果、花木等有機易腐物質;
(三)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4)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條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強制分類制度,逐步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目標,落實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第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的監督和指導,以及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壹)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項目審批工作;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並做好相關用地的規劃和儲備;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的設備設施建設,對物業服務企業和施工單位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給予指導;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保障;
(五)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可回收物資回收體系建設,制定回收規範和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零售場所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監督管理;
(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終端處理設施汙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
(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確定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時間和道路交通安全;
(九)教育部門負責在中小學、幼兒園普及和宣傳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
(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支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財政政策,落實資金保障工作;
(十壹)交通、水務、農業、文化、廣播電視新聞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條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將環境衛生管理和執法相關職責劃入城管綜合執法部門的,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綜合執法領域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環衛、環保、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社區)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和投放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激勵措施,引導和推動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