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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公安實際,試闡述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警察行政權力在社會中的實際運行,在壹定程度上標誌著社會文明的發展水平。在壹定條件下,警察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是變化的,即警察行政權力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減少,警察行政權力的濫用往往使公民權利消失。如今,保護人權的呼聲越來越高。嚴格規範警察行政權力的行使,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是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面對的重要任務。如何進壹步實現公安行政執法的公正,必須分析和判斷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壹、公安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公安行政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國家行政活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具體的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還存在許多問題,有些問題相當嚴重,已經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的正常運轉。

(壹)認定案件事實存在的問題

公安行政執法中案件認定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公安行政執法中案件事實的性質是錯誤的。在公安行政執法中,我們在分析和認定案件性質時,往往不能把握案件事實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法律屬性,混淆是非界限,將壹般違法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將合法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將犯罪行為認定為壹般違法行為,將違反本法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其他法的行為等。

2.公安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構成是錯誤的。有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由於不熟悉、不了解公安相關專業知識,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不能準確把握違法構成的標準,將不構成違法的行為誤認為違法行為;

3.公安行政執法中的行政相對人是錯誤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針對具體明確的行政相對人。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公安行政相對人被錯誤認定的情況時有發生。這與辦案人員粗心、不負責任、粗心大意的態度,對案件事實調查不深入、不細致有很大關系;

4.公安行政相對人在公安行政執法中的責任是錯誤的。過錯責任(* * *相同過錯和混合過錯)是案件事實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不分輕重,雙方各打50板。不認真分析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責任,只是簡單地搞搞。粗略了解前因後果即主觀臆斷的做法,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5.公安行政執法不重視掌握案件事實。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不能全面掌握和充分考慮事實的法定情形和其他與適用法律有關的重要情形,導致案件事實認定不準確,法律責任認定不當。比如,在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決定行政處罰時,忽略了對有關責任年齡的法定情形的考慮。又如,女性違反治安管理,在決定給予其行政處罰前,應當註意其是否懷孕的法律情節。此外,有些案件的事實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法律適用有重要影響,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時應當予以考慮。

(B)適用實體法規範的問題

所謂適用法律,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設定程序,將公安行政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公安行政執法活動。在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法律規範適用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1)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適用A法,但錯誤適用B法;(2)該條在法律規範中應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但該條被錯誤適用;(3)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適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規範,卻錯誤適用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規範;(4)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完整、不完整或者多余。幾個不同的法律規範或者壹個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條款應當同時適用,但僅錯誤適用壹個法律文件或者壹個條款的;本來只適用壹個法律文件或壹個法律文件中的壹個條款,卻錯誤適用了幾個法律文件或幾個條款;(5)具體行政行為適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規範。在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註意把握法律規範的有效期限,不理解或不認真遵守行政法律規範的不溯及既往原則,錯誤地使用違法行為發生後頒布並生效的法律規範來評價和處罰(懲治)法律規範生效前公安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公安行政執法失誤;(6)被廢止或者撤銷的法律規範已經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壹般來說,被廢止或撤銷的法律規範不能再適用,除非在宣布廢止或撤銷之前發生的行為得到處理。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由於對這壹問題重視不夠,對於新法生效、舊法廢止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舊法的情況並不少見。(7)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適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治安管理法律規範,但錯誤適用低於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治安管理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文件的。壹旦規章以下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內容與上位法規範相沖突或者相抵觸,或者規定的處罰力度超出上位法規範規定的範圍,該規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和適用的依據。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的具體實踐中,普遍存在適用法律規範而不關註相應法律規範是否有效的現象;(8)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適用對公安行政相對人有行政管轄權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但錯誤適用對公安行政相對人無管轄權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

(3)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所謂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對公安行政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方式和步驟的總稱。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包括很多內容,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程序、行政許可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監督程序、行政檢查程序等公安行政執法的規則和要求。公安行政執法程序作為公安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安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公安行政執法程序並沒有得到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足夠重視,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還比較普遍。這種執法觀念在壹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公安行政執法的正確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現為:

1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未采取法律規定的方式或者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不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收到罰款後不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采取非法手段調查取證。

行政行為雖然符合法定方式,但違反了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比如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蓋章,公安機關沒有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的理由、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決定的日期和內容沒有記錄等。

在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定步驟。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壹般程序包括傳喚、訊問、取證、告知、聽證、裁定六個步驟。只有通過這些步驟,才能做出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

4.行政行為在時間上違反了法律。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公安機關在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有四:

(壹)法律制度。

我國行政法制建設起步較晚,行政立法體系不完善,權限不明確,技術不成熟,法律規範效力水平較低,嚴重滯後於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1,公安立法下放。

公安立法的分散狀態削弱了法制的統壹性和協調性,特別是由於公安行政執法的廣泛性和多樣性。很多法律法規都涉及公安行政執法,警察似乎權力很大。但在執法實踐中,缺乏有效、準確、易於實施的法律法規,導致該管的忽視了,不該管的管了,使執法處於無序狀態。

2.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缺乏統壹規範。

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多、領域廣,現有執法程序分散,缺乏嚴格統壹的程序規定。有些行政法規沒有程序性規定,有些程序性規定散見於法規中。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沒有明確的界限,標準也不壹樣。

3.執法主體的規範存在滯後和被動的情況。

現行公安行政法規嚴重滯後於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速度,在壹些具體領域存在立法空白,客觀上造成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無法可依。

4、少數法律法規脫離實際,難以操作。

壹些法律法規概念不清,過於籠統,缺乏必要的選擇,導致難以遵循,操作性差。

(二)執法質量

1,法治觀念淡薄。受封建思想影響,長期存在的專制主義、人治思想難以根除,有時反映在壹些幹警特別是領導身上,導致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服從領導意誌多於服從法律,維護領導權威多於維護法律權威。

2.服務理念淡化。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壹些幹警對法律手段的保護和服務功能認識不足,片面強調打擊功能的重要性,忽視了服務是目的,執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會效益。

3.缺乏責任感。有的民警怕出事,墨守成規,按案辦案,目光短淺,思維局限,不註重執法的社會效果,大局意識差,無法從全局高度修復具體執法事項。缺乏程序意識,重實體,輕程序,證據意識淡薄,害怕收集證據。

4.缺乏創新精神。壹些民警不善於研究新時期公安執法的特點和對策,而是以各種理由強調執法的難度,滿足於被動應對,對市場經濟的挑戰和壓力認識不足,未能與時俱進,思維方式和執法模式落後。

(三)執法監督

公安機關內部管理機制不科學,責任機制不統壹,執法活動內部監督薄弱。特別是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不夠有力,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落實、不到位,內部監督無法形成合力。壹些公安機關及其幹警接受外部監督的意識不強,不符合外部監督的客觀要求。獎懲機制缺乏系統性和權威性,執行不到位,難以操作。

警察保護不足

長期以來,相當壹部分公安機關無法提供後勤保障,只能靠收取罰款來維持正常運轉。導致基層公安機關民警受利益驅動,濫罰現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

四。對策和建議

根據對上述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1)進壹步完善國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統壹的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或者真正做到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個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更加明確規範。

(二)盡快組織力量認真清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廢止和修改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治安管理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的現行規範性文件,組織力量進壹步修改和完善不壹致、不壹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

(3)整頓治安行政立法秩序,完善治安行政立法體系。為了改善公安行政立法的混亂狀況,盡快規範統壹公安行政立法權和各種法律形式和名稱,整頓和規範公安行政立法活動,從而為公安執法實現正確、合法、及時的要求提供便利條件。

(四)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進壹步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執法的專業培訓,切實提高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的整體素質,使其能夠高效合法地開展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職責和權力,實現依法行政。

(五)依法建立健全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和賠償制,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公安行政管理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罪不罰等問題,杜絕公安行政執法中的消極執法傾向,整頓公安行政執法秩序。理順公安行政執法體制,進壹步提高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水平。

(六)進壹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使國家權力、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審計的監督、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全面系統地制度化、明確化,使行政執法監督真正做到科學有效, 使上述各方面的監督形成合力,發揮積極有效的監督作用,從而進壹步加強和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

公安行政執法的公正性直接影響公安機關的形象,決定公安工作目標的實現,同時影響人們對國家法律制度和社會制度的信任。這是壹項艱巨而緊迫的任務,不僅需要理論研究和探討,而且需要付諸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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