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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有效維權多久?

患者在獲得病歷等資料後,如果涉及醫患糾紛,可以進行初步研究。最好的辦法是咨詢醫學專家和專業律師,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醫生是否存在過錯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侵權。與醫院發生糾紛後,解決糾紛的基本途徑有三種:1,與醫生協商,簽訂協議;2、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和醫生協商,簽協議。目前醫療機構主要是國有機構,醫療機構負責人在醫療事故認定前和非事故時沒有具體的權限進行賠償,醫患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主要限於醫療事故認定後或者醫院有其他想法。這樣壹來,患者權益得到充分維護的可能性很小,患者的弱勢地位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也無法得到平衡。如果在這個階段,患者可以邀請專業律師介入,彌補患者在這個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協商是醫患之間的第壹次較量,也是進入訴訟階段之前的關鍵環節。壹方面,專業律師通過對法律和事實的闡述和分析,使醫院權衡這壹糾紛的利益,接受患者的合理訴求;另壹方面,專業律師會根據談判的具體情況積極收集和保存證據,為接下來的訴訟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同時,醫患糾紛發生後,不要輕舉妄動,盲目“擺平”,要客觀分析,避免日後後悔。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來看,民事責任的免除有兩種形式:非訴訟免除和協議免除。所謂不起訴免責,是指被害人或者相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已經被免除。所謂協議免責,是指被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壹些不利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自願就人身損害達成和解協議,壹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他不能證明訂立時該協議無效或可撤銷,則應認定該協議有效,雙方都應履行。所以患者“私下”解決問題要慎重!

2、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將患者死亡和可能屬於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移送地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機關處理的依據是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書面申請應當在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壹年內提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同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不予賠償。這種救濟方式無法避免醫院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處於強勢地位的不利因素,同時也必須正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維護患者權益方面的固有局限性。鑒於上述特點,以及醫學會采取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患者應對醫療事故鑒定可能得出的結論有壹個客觀的認識。如果經過鑒定不是事故或者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患者有理由認為醫生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就沒有必要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上過多糾纏,應當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對於患者來說可能會陷入更加被動的訴訟局面。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醫療事故鑒定並不是醫療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患者的舉證責任側重於損害後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系(病歷、醫藥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壹種,必須經過質證,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才能作為有效證據,作為認定醫療單位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患者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通過律師等專家的介入,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保障下,患者和醫院處於同等地位,患者的合法權益將通過訴訟得到充分、公平的維護。明確上述解決方案的特點後,患者應根據自身情況,堅決選擇更適合的方案,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拖延時間,增加取證難度,造成訴訟被動。好像過了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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