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上,投資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來說,是指某壹經濟主體為了獲得預期收益,將某種財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主要特征是* * *入股資本,* * *入股經營,* * *承擔風險,* *在投資主體之間享有利益,並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投資者仍享有壹定的控制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不是債權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是壹種債務關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法律關系,利息是明確固定的。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在投資法律關系中,投資者可以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以合夥人或股東的身份享有決策權和利潤分配權,履行出資義務,承擔出資不足/瑕疵的責任;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只擁有對債務人的債權,出借人不參與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不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只能要求借款企業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全額歸還本息。
其次,在風險方面,投資關系中的投資者需要承擔企業經營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並承擔相應的損失;在借貸關系中,債務人經營產生的風險與出借人無關。無論企業如何經營,貸款人有權要求企業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承擔的風險僅限於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
再次,就資金性質而言,投資關系中的投資對象除了貨幣以外,還可以是有價證券、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等出資。,且出資後將成為企業法人的財產,投資款只能通過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法定程序收回;在借貸中,貸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後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最後,在收益方面,投資者的收益將根據企業的利潤來確定,投資者按照約定的比例或投資比例獲得收益;而借貸關系中的出借人只能按照約定的利率獲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其收入與業務質量和利潤無關,存在自由的民間借貸。
第二,所謂的投資,其實是壹種借貸形式。
投資關系和借貸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在資金投向上有相似之處,在實踐中容易混淆。以投資為名,其實是壹種民間借貸行為,主要有幾種形式。
1.叫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管理。
壹般情況下,投資者投資後,無論是股東還是職工,都依法享有參與被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經營決策權、知情權、監督權等權利。如果投資方與當事人簽訂投資協議,但協議中沒有約定投資方實際參與或管理被投資企業的事務,或者投資方實際不參與上述管理,甚至禁止投資方參與經營管理,壹般會認定為借貸關系。
2.投資協議中約定投資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報,但不承擔經營風險。
比如,投資協議約定壹方定期獲得固定回報或收益,但不承擔經營風險,這與投資中* * *承擔風險* *享受收益的特點相違背。所以協議雖然叫投資入股,其實是民間借貸。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實際上是貸款本金,固定收益實際上是貸款利息,雙方形成了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
3.投資方未履行法定出資手續,未辦理工商登記。
在出資實際為貸款的情況下,出資人不履行法定出資手續,即作為股東或合夥人進行工商登記。工商登記壹般是法定出資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出資完成後,依法對其股東或者合夥人身份進行登記和公示。這種投資關系壹般都是履行的。如果叫做投資,但只是使用投資人的資金,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那麽民間借貸關系的可能性更大。
4.投資協議附有擔保。
投資協議約定本合同項下投資資金的擔保方式為保證的,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不符合投資風險的本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