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出現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的法律,還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通告、成文法和壹些習慣法。還包括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民法民法●1。公元前509年,羅馬* * *建立。從羅馬建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產生的法律統稱為民法。它是專門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羅馬法的主要內容。民法註重形式,程序繁瑣,缺乏靈活性和變通性,內容上側重於國家大事和法律程序,而涉及個人財產關系的私法規範並不完善。《公民法》的實施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從而極大地激發和調動了人民的愛國熱情和參政熱情。●2.***民國後期-民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加,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於是,到了民國後期,形成了壹部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關系。民法是外事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造的法律。它吸收了民法和外國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隨著萬國公法的出現,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羅馬私法體系。但是,民法和民法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事實上,經過壹段時間的適用和完善,民法逐漸取代了民法,使法律有了更廣泛的適用範圍,成為鞏固羅馬統治的重要工具。法學家的活動在羅馬法的發展中,法學家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動了羅馬法和羅馬法理學的發展。公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帝國早期,法學家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了繁榮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了回答法律的權利,他們的回答成為法律的重要來源。法學家著書立說,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是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這壹時期出現了五位最著名的法學家:蓋尤斯、伯特·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五大法學家的法律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總結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職能:解答法律;參與訴訟;寫書,站起來;編纂法典和參與立法活動。從查士丁尼民法到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羅馬帝國的重建和復興建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從528年到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規匯編。在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占庭帝國的第壹部法典。這部法典在12世紀開始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人們在編纂了從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去世的法律後,也稱新法。首先是查士丁尼法典,這是壹部從公元528年到529年編纂的法律匯編。它是通過對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詔令進行整理、審核、選擇而形成的。●二、查士丁尼法律通論(又譯《法律階梯》)。這是基於蓋尤斯的法律階梯。它是解釋羅馬法原理的簡明法律教科書,也是官方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法”教科書。●第三,《查士丁尼論匯編》,也被翻譯成《法學匯編》,編纂時間為公元530年至533年。這是壹部法律著作匯編,分門別類收集、整理、摘抄了羅馬著名法學家的理論著作和法律解答,所得全部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收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頒布的168條法令,稱為“查士丁尼新法”。上述四部法典在公元12世紀被統稱為《國家法全集》或《民法全集》,也被稱為《查士丁尼法典》。《國家法律全集》的出版,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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