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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晚交了三次稅,但滯納金都交了。今天地稅局副局長找我談話,說違規罰款5000元。這樣合適嗎?

如果妳三次未按時申報納稅,但都已補繳稅款,且無其他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對妳處以5000元罰款,有失偏頗,考慮不周。

具體處罰原因妳要問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和領導。(即處罰的法律依據)

現為您列舉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納稅申報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延期申報報送,經批準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

第三章稅收征收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止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回,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於抗稅行為,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因扣繳或者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或者停止發售其發票。

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進行檢查,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凍結存款、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罰款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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