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本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截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日,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以下日常法律法規: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已經2000年6月1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壹規定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第12號)(2006 54 38+0 4月11)。內容如下:

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規定如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國有銀行債權後, 原債權銀行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

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原債權銀行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責令原債權銀行將債權轉讓事實告知債務人。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相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的通知法[2001]第156號(2006 54 38+0 65438+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先後受理了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的壹批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介紹,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大、標的多、需要支付的訴訟費數額也很大,需要適當減免。為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成本負擔,使這些不良資產盡快得到依法處置,現將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通知如下:1 .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申訴和申請執行)的,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2。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第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是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收取訴訟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訴訟費用,以及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收取辦法的補充規定》應當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四、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改變收費方式,或違反規定收取訴訟費、執行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不予退還。過去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判決允許當事人延期交付,超過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予追回。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有關問題的函》(法釋〔2002〕3號)(65438+2002年10月7日)批復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妳院2006年10月5日發來的“信綜保[2006 54 38+0]64號”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函收悉。經研究,對函中的問題和疑問答復如下:根據《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最大限度保全國有資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後的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可以追溯。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就其承擔的債權,在上述報紙上發布催告公告,取得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請求權)。對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管轄問題”。、

5.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我院先後出臺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復函》、《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交納訴訟費的通知》。近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方案,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就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產糾紛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1 .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我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是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被擔保債權同時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範圍內繼續對受讓方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中約定合同變更需經保證人同意的,對債權人轉讓債權不具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或者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方或者受讓方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金彩〔2004〕40號)。

這份文件向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托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2005年,為了啟動中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建立了監管體系。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號)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百度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金監金[2008]191號)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2009年)

  • 上一篇:稭稈禁燒實施方案
  • 下一篇:園林綠化施工合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