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海關對國內貨物跨境運輸的管理和統壹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境內貨物跨境運輸(以下簡稱跨境運輸),是指境內貨物從中國關境內壹個口岸運出,運往境外中國關境內另壹個口岸的業務。
第三條跨境運輸業務的進出境口岸、境外口岸和運輸方式由海關總署批準。
第四條在中國登記的船舶僅限於載運跨境運輸貨物的船舶。
第五條
貨物跨境運輸限於除國家禁止進出境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以外的貨物,集裝箱裝載受到限制。集裝箱箱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車的監管辦法》(令號。海關總署110)。
第六條跨境運輸的國內貨物應當在運輸工具離開出境口岸後3個月內抵達入境口岸。逾期未運抵進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外,視同出口貨物,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辦理相關出口申報納稅手續。相關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國內貨物跨境運輸,海關可根據情況進行查處。
第七條直轄市海關對跨境運輸業務實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裝載跨境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域內裝卸,境內貨物和運輸工具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第九條直屬海關通關監管部門是跨境運輸業務的職能管理部門。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十條從事跨境運輸業務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應當在海關註冊登記,並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辦理跨境運輸備案:
(壹)省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2)國內貨物跨境運輸申請表(見附件1);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明;
(4)符合海關規定的壹般銀行保函等。;
(五)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企業直屬海關在完成備案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企業名單通知相關進出境海關。
第十二條口岸開展跨境運輸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該口岸屬於國家開放口岸;
(二)實行封閉式口岸管理,口岸企業與海關實現計算機網絡傳輸,口岸堆場設立內貿貨物專用區域和明顯標誌。
第三章出境監管
第十三條跨境運輸貨物出境前,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貿易跨境運輸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出境備案清單》)。 見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聯系單》(以下簡稱聯系單,見附件3),向出境地海關申報。
第十四條出口地海關接受申報時,應當收集下列紙質單證:
(壹)出境備案清單;
(2)聯系單;
(3)貨物提單(海運);
(四)海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出境地海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貨物跨境運輸相關手續:
(壹)審核《出境備案清單》和《聯系清單》的電子數據和紙質文件;
(二)集裝箱編號經核實無誤後,予以加鎖;
(3)在聯系單電子數據中輸入鎖號;
(4)辦理出境備案清單電子放行手續,並在貨物提貨單(裝船)上加蓋海關放行章;
(五)核對聯系單電子數據並發送至進境地海關。
第十六條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需要修改或取消《出境記錄清單》的,出境地海關憑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第四章準入監管
第十七條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進境口岸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進境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艙單,並發送艙單電子數據。
第十八條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船舶抵達進境地海關時,海關應當收集相應的理貨報告。
第十九條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後,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貨物跨境運輸備案清單》(以下簡稱《進境備案清單》,見附件4),向進境地海關申報。
第二十條進境地海關接受申報時,應當收集下列單證:
(壹)入境記錄清單;
(二)貨物提單;
(三)海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壹條進境地海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貨物跨境運輸相關手續:
(1)根據入境記錄清單“附具文件”欄中聯系人清單的預入境編號,訪問聯系人清單和出境記錄清單的電子數據,檢查其內容是否壹致;
(二)檢查集裝箱編號、鎖號;
(三)辦理進境備案清單電子放行手續,核銷進境艙單;
(四)在提貨單(裝運單)上加蓋通關印章;
(5)核銷聯單電子數據,向出境地海關發送電子回執。
第二十二條自運輸工具申報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進境地海關將異常核銷聯系單。修改相關單證數據時,不得修改監管方式,相關貨物不得納入進口統計。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需要修改或取消《進境備案清單》的,進境地海關憑企業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第五章聯系與合作及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所在地海關、出境地海關和入境地海關應當加強聯系與合作。進出境地海關發現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海關反饋。
第二十五條出境地海關每月對聯系單核查壹次,並於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將上月核查情況通報相關海關。
第二十六條出現電子數據傳輸異常、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時,海關應當及時轉為人工處理,事後及時補齊相關電子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海關增設跨境運輸監管方式代碼(9600),對跨境運輸貨物申報進行單項統計。
第二十八條跨境運輸的國內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檢查。海關應當加強風險分析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單票《出境記錄清單》項下的貨物應當以同壹運輸工具、同壹航班(車)、同壹提單(運輸工具)運抵同壹口岸。
第三十條《入境記錄清單》、《出境記錄清單》和《聯系清單》等文件的保存期為3年。其中,入境記錄清單和出境記錄清單按照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管理。
第三十壹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海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操作規程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操作規程自2007年3月6日起施行。
附:1。國內貨物跨境運輸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運輸國內貨物清單。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運輸國內貨物聯系單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貨物跨境運輸備案清單
附件1業務單位名稱業務單位地址業務單位代碼法定代表人
並電話預計年貨運量、預計年貨值、境外中轉港、目的港擔保金額
他
說
明亮的
物質
本公司承諾在跨境運輸過程中不拆換國內貨物的集裝箱,保證單貨相符和運輸安全,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企業公章)
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運輸國內貨物清單
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出境口岸出境日期、經營單位備案日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運單號、交貨單位貿易方式、供貨國家(地區)貨物交易方式、運費、保險費及雜費合同協議號、毛重(kg)、凈重(kg)及隨附單據。備註:項目編號商品沒有。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最終目的地國家(地區)單價、總價、貨幣制度錄入單位特此聲明上述申報無誤並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
單位地址申報單位(簽字)
郵政編碼電話填寫日期海關備案審核
審核日期附件3預錄入號:號:出境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航班)號:監管方式:國內運輸方式:提單(裝運)總數:貨物總數:貨物總重量:集裝箱總數:運輸工具:國內運輸工具名稱(裝運)單號、集裝箱號、貨物名稱、重量、鎖號聲明屬實,並承擔法律責任,保證上述貨物在日內足額交付海關。
聲明人:
啟運地海關意見:
經辦海關官員:
(簽名)
到達地海關評論:
經辦海關官員:
(簽名)
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運輸國內貨物清單
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進境口岸進境日期、經營單位備案日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運單號、收貨單位貿易方式、目的地所在國家(地區)交易方式、運費、保險費及雜費合同協議號、毛重(kg)、凈重(kg)及隨附單據。備註:項目編號商品沒有。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原產國(地區)單價、總價、貨幣制度錄入單位特此聲明上述申報無誤並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
單位地址申報單位(簽字)
郵政編碼電話填寫日期海關備案審核
審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