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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成套設備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監督管理,保證設備質量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轉發的《進口成套設備檢驗試行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成套設備是指成套生產線、成套設備和設施(包括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成套設備和設施以及與國產設備配套的成套設備中的進口關鍵設備)。第三條所有進口成套設備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檢驗。未經檢驗的成套設備和材料不準安裝使用。第四條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由商檢機構實施或組織實施;商檢機構應對進口大型成套設備進行現場監督檢驗,收貨和使用單位(包括建設單位,下同)應認真落實檢驗工作,主管部門應加強領導、組織和協調。第五條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的收貨單位和使用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檢驗機構,並經當地商檢機構審核批準。進口通用成套設備的收貨單位和使用單位也應指定專職檢驗人員,由當地商檢機構考核認可。商檢機構應派人員到大型成套設備的施工現場並設立辦公室。第六條進口成套設備的質量和技術條件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和環境汙染必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進口成套設備的檢驗要求見本規則附件壹。第七條進口大型成套設備的收貨和使用單位應根據本細則第六條和《檢驗大綱指南》(另發)的規定,制定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上級審批後,送商檢機構備案。商檢機構現場辦公室根據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對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壹般成套設備應由當地商檢機構或由當地商檢機構會同收貨和使用單位檢驗實施。

收貨和使用單位應在對外貿易合同(包括其附件)生效後30天內向商檢機構提供壹份副本。第二章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監裝第八條對國內不具備檢驗條件、到貨後不能拆開檢驗的大型成套設備和壹般成套設備,訂貨單位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明確裝運前預檢驗、監造或在出口國監裝的條款。

收貨和用貨單位應按照外貿合同的規定,認真執行出口國裝運前的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商檢機構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組織裝運前的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第九條收貨單位和使用單位派出在國外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的人員,應當按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商檢機構批準後,方可在國外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第十條出國預檢驗、監造或監裝人員應根據《出國預檢驗、監造或監裝檢查要點》(見附件二)制定檢查計劃,出國後認真執行。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實施起來確有困難,需要修改的,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商檢機構報告。第十壹條進口成套設備在預檢驗、監造或安裝監造過程中,如發現不符合合同及有關規定,應要求發貨人進行修理、換貨、整理或其他適當處理。出國檢驗人員可根據需要,對進口成套設備實施封存管理。第十二條出國檢驗人員在實施檢驗時應做好檢驗記錄,並根據檢驗項目寫出檢驗報告,由出國檢驗主要負責人簽字,報有關主管部門和商檢機構。第三章口岸登記第十三條進口成套設備到貨後,收貨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貨物登記。海關憑商檢機構加蓋印章的報關單查驗放行。第十四條進口成套設備在港口或到達站卸貨時,如有殘損或短少,收貨單位或其承運單位應取得交通部門簽證,並及時向港口或到達站商檢機構申請殘損或數量鑒定。卸載單位應單獨卸載和存放受損零件,以防止損壞擴大。第十五條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應及時將“到貨通知單”或“到貨通知單”發送到到貨地點商檢機構。第四章到貨地點的檢驗和監督管理第十六條收貨和使用單位應在進口成套設備到達安裝和使用地點後三天內,持進口到貨通知單、裝箱單、提單等必要文件,向當地商檢機構申報開箱檢驗。

對於開箱後不易恢復包裝和安全存放的精密設備,可根據外貿雙方的協議,留待安裝時壹並開箱檢驗。第十七條經階段檢驗合格的進口成套設備和材料,應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明。收貨和使用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憑檢驗通知單或外貿雙方會簽並經商檢機構審核備案的“開箱檢驗記錄”簽發設備和材料供安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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