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學校的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依法保障教師的權利。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應當關心和尊重教師,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形成尊師重教的良好社會風尚。第四條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教師工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自主管理教師。第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師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第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提高教育投資效益,合理調整學校規模和布局,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備教師。第七條教師應當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不斷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
教育要以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影響學生,關心和尊重學生,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第八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件和教師資格考試辦法,依照《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規定執行。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有關部門組織認定。
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頒發資格證書。第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第十條合格教師首次授課必須有壹年的試用期。
合格教師5年內未任教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重新認定合格後,方可從事教師工作。
具有高級教師職務或者20年以上教學經驗的教師,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終身有效。第十壹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實行職務聘任。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教師職務評聘。教師職務的評聘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發展的需要,全面規劃和建設師範院校、教師進修學院,增加師範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使其符合國家辦學標準。第十三條師範院校必須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以培養和培訓教師為主要職責,加強職業精神和師德教育,突出教師專業素質培養,提高教育質量。
非師範院校應根據我省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承擔部分教師培養和培訓任務。第十四條鼓勵優秀初、高中畢業生報考師範專業,師範專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專業獎學金。
享受正常專業獎學金的畢業生,服務期應不少於5年(不含試用期);服務期未滿的,不得調離教師崗位。第十五條未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中小學教師調往非教育部門工作。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提高教師的學歷水平,逐步提高教師的學歷水平。
教師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學習,提高自己的學歷和教學能力。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計劃,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培訓,並在編制、經費等方面為教師培訓提供保障。
中小學教師應當按規定參加培訓、進修並取得繼續教育證書。第十八條被安排參加培訓和進修的教師,在職務評聘、工資晉升、住房分配等方面享受與其他教師同等的待遇。
第十九條對普通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進行考核。評估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評估規定,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具體評估工作由學校負責。鄉(鎮)辦學校可以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舉辦。
高等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由學校制定,考核工作由學校組織。
部門、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可參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考核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