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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壹、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有哪些表現?

(1)公民、法人可以完全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實現和享有自己的利益,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進行自救或者公力救濟。

第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最終目標

1,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有利於權利沖突的解決。

社會中不同類型、不同主體的權利交織在壹起,使得權利沖突的可能性不可避免,需要考慮權利的平衡與制衡。對於可能發生沖突的權利行使,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壹個適當的限度,要求權利的行使不得超過這個限度,從而避免沖突,實現權利的和諧存在。但是,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權利行使的具體形式復雜多樣,明確的法律規定相對GAI和滯後,這就導致了權利之間在壹定情況下不可避免的沖突。同時,法律追求正義的目的,客觀上要求其解決這些沖突,以恢復個體正義。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要求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抽象的“合法界限”,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從而有效克服法律規定的有限性與社會關系的無限性、法律的正義性與特殊情況下具體法律規定適用的非正義性之間的矛盾,實現權利沖突的化解,充分保護合法權利。

2.禁止權利濫用有利於實現包括權利在內的各種社會價值。

權利作為民主社會的價值取向,與這個社會的其他價值目標密切相關。權利與秩序、安全與平等等社會價值觀壹直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求。壹般來說,權利是理性的,不會對秩序、安全等社會價值構成威脅;但是,權利往往具有非理性的壹面,權利的行使可能與對秩序、安全等社會價值的追求相沖突,甚至可能形成尖銳的沖突。當沖突發生時,不受約束或越界的權利往往擾亂秩序,危害安全,違背公平正義。為了減少二者之間的對立或沖突,保證各種社會價值的實現,限制權利、禁止權利濫用是壹種有效的方式。可以想象,如果妳失去了安全,這個生存的基本條件,妳就不可能擁有權利。如果社會混亂,沒有秩序可言,權利就失去了實現的條件;如果人與人不平等,權利就只能是壹部分人的權利。同樣,如果權利被濫用,就會損害安全、秩序等社會價值,權利也只會停留在法律文字之上,無法進入實際狀態。

3.禁止權利濫用有利於權利主體承擔社會責任。

權利不僅相對於其他權利,也相對於安全和秩序等其他社會價值,還相對於社會責任。權利和責任的行使是緊密聯系的,權利和責任在社會生活中是對立統壹的。

壹方面,責任是對權利的制約和限制;另壹方面,責任是權利的保護機制。

某項自由權總是與相應的義務或責任形成壹個統壹體,而責任就是自由權的意義所在,兩者密不可分。人在行使權利時不應該為所欲為,必須考慮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個人在行使權利時要對他人和社會負責,只有重視並能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人才有資格充分享有自己的權利。當權利和社會責任不能共存時,為了防止人們關註權利而忽視責任,法律總是通過限制權利的行使來促使人們承擔社會責任。從當今世界的立法來看,出於社會責任而限制權利的行使,要求人們不要濫用權利,這是很常見的。比如對生育權、自然資源開采權的限制,都是基於相應的社會責任考慮。當權利與社會責任發生沖突時,以某些權利為代價來保證社會責任的承擔,表面上是削弱權利、強化責任,但本質上仍然是保護權利的需要,而責任的履行恰恰是實現某些權利的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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