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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渡口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內河渡口安全管理,維護渡口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渡口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和國內江河水域的渡口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渡口設置和撤銷的審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鄉鎮渡口的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渡口和渡船服務的安全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所轄內河水域的渡口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內河渡口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個人負責、服務民生的原則。第二章渡口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審批渡口的設置和撤銷時,應當充分考慮安全因素,明確渡口水域範圍、渡口航線、渡口時間、渡口位置等主要內容。審批前,應當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涉及公路管理職責的,還應當征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渡口水域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由與渡口有關的人民政府協調處理,並征求相應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嚴禁非法設置渡口。第六條設立渡口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1)選址應位於水流平緩、水深充足、坡度穩定、視野開闊的地方,適合船舶停靠,與危險貨物生產、堆放場所的距離符合危險貨物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有裝卸貨物和上下乘客的安全設施;

(三)配備必要的救生設備和專門管理人員。

新建、改建國道、省道原則上不設置渡口。縣道、鄉道設置渡口、取消渡口,應當征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在通航密集區有橋梁、隧道供人、車通行的,應當避免在橋梁、隧道附近設置渡口,但城市河流兩岸有渡口供市民出行、通勤的除外。第七條渡口應當根據渡運對象的種類、數量、水情和過渡要求,合理設置碼頭和引道,並配備必要的指示標誌、船岸通信、船舶助航、消防、安全和救生設施。渡船引橋的寬度、縱坡和碼頭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

以渡運旅客為主的渡口應設有供旅客安全上下車的坡道,客運量大且具備相應陸域條件的渡口應設置旅客候車亭等設施。

渡船,主要是擺渡車,應當安裝和使用地磅等稱重設備,如實記錄稱重情況。有條件的渡口,應設置電子監控設施。

經批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物品的車輛或者重型車輛,應當在過渡前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但超過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車輛不得渡運。渡運危險品車輛時,渡口應當設置危險品車輛專用通道。第八條電纜渡口的設置和使用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第九條渡口經營人應當在渡口顯著位置設立公告欄,標明渡口名稱、渡區、渡運路線、渡運守則、渡口安全註意事項、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

在梯級河段、庫區下遊和水位變化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應當標明警戒水位線和停航水位線。第十條渡口經營者應當加強渡口安全設施和渡口運輸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第十壹條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渡運高峰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渡口經營人應當根據客流、車流量和渡口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應的專門人員在現場維護渡口秩序和安全。第十二條渡口經營者應當根據船舶條件、氣象條件和航行條件合理調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揮渡船違章作業或者冒險航行。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渡口經營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負責渡口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合格證書的發放。

渡口經營者應當定期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和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第十四條渡口經營人應當督促渡船統計並如實記錄每航次渡船載客人數和車輛駕駛員等過渡人員,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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