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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有兩種,包括21: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九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1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壹致意見,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整頓,並依法裁減人員;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進行重大技術創新或者調整經營方式後,仍需裁員的,由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裁員;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0.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

11.因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大致分為兩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虛擬或者民族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減人員。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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