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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經典答疑:法律基礎知識

(1)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我不太明白。比如因為壹般的訴訟時效是2年,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如果有人因債權未實現而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後2年內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在2年以上不超過20年的期間內提起訴訟,他的權利會得到保護嗎?如果人知道自己的債權20年後不能實現,應該適用普通訴訟時效還是最長訴訟時效?

老師回答說,妳要這麽想。除特殊的1年和4年外,壹般訴訟時效為2年,20年為保護時效。20年中包含兩年(或1年)。只要行為日期超過20年,實體權利就會消滅,此時不涉及2年(或1年)的問題。20年是保護的時效;2年(或1年)是壹般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

當事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此時不計算訴訟時效。應當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提起普通訴訟應當在2年內。但提起訴訟時權利被侵害已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即權利被侵害已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如果有人因債權未實現,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後兩年內未提起訴訟,而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期間內提起訴訟,其權利會受到保護嗎?

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後2年內不提起訴訟的,則債權人喪失勝訴的權利;如果20年內不提起訴訟,將失去實體權利,權利得不到保護。

如果人知道自己的債權20年後不能實現,應該適用普通訴訟時效還是最長訴訟時效?

答:此時債權人已經喪失了實體權利,因為已經超過了最長的訴訟時效。

(二)當事人未就同壹事實、同壹訴訟標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這是什麽意思?跟再審有什麽區別?求老師舉例?謝謝老師。

老師回答:因為如果壹個案件終結,終結訴訟的法律後果是:第壹,人民法院不再審理該案件;二是當事人不能基於同壹事實和理由對同壹訴訟標的再次起訴。也就是說,法院已經審結了這個案件,那麽妳再以同樣的事實,同樣的訴訟標的向法院起訴,是不可能的,法院也不會受理。

比如,甲方因乙方未履行甲乙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2)是指釘釘之前從未因“乙方未履行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不允許就同壹訴訟事項重復起訴。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的再審。二審可能出現錯判,國家制定了再審制度,當事人可以申請救濟,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3)教材第16頁第10行(2)中提到的幾個關鍵詞的解釋與抵押、質押、抵押、液體、甚至留置權這五個詞不同。並舉例說明。謝謝妳

老師回答:妳說的這些問題,在教材《擔保物權制度》351-359頁有詳細介紹,同學們可以先掌握壹下。

抵押、質押、留置屬於物權擔保的三種方式。它們的區別如下:

1.抵押和質押權

兩者都是預期的擔保權益。兩者的區別在於: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不動產和特殊動產(車、船等。);質押主要是動產,此外還有法律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

(2)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權,質押需要轉移質押物的占有權。

2.留置權和抵押

留置權和抵押權都是擔保物權,都可以是動產。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是在不同條件下成立的。留置權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發生,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是當事人自由設定的,根據雙方的約定而發生的,屬於約定的擔保物權。

(2)題材範圍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抵押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權除外;而房貸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4)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自然實現留置權,而應先與債務人約定財產留置後的債務履行期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留置權人可以將留置物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物。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就可以行使;但是,抵押權人應當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清償債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財產。

(5)滅絕原因不同。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提供的另壹擔保的,留置權消滅;而抵押權並沒有因為這兩個原因而消滅。

3.留置權和動產質押

留置權和動產質押都是擔保物權,都是以動產為標的物,以動產占有為要件,在外觀上是相似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是在不同條件下成立的。留置權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發生,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動產質押是當事人自由設定,根據雙方約定發生的,屬於約定擔保物權。

(2)動產占有的初始原因不同。留置占有動產的最初原因壹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動產質押之所以占有動產,在於有擔保債權的實現。

(3)標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標的物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權除外;而動產質押則沒有這種限制。

(4)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自然實現留置權,而應先與債務人約定財產留置後的債務履行期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留置權人可以將留置物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物。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債權,動產質權人就可以實現質押。

(5)滅絕原因不同。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追加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動產質押不因該原因而消滅。

抵押是針對抵押作為擔保;流動性是針對質押的擔保方式。相關內容在教材352頁第四段和367頁中間部分有詳細介紹。

法律禁止抵押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抵押權設立時,抵押人處於需求者的地位,有些抵押人出於急用,可能不惜用自己的高價值抵押物來擔保價值低於抵押物的債權。如果讓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那麽部分抵押人可能會為了眼前的燃眉之急而做出不利的選擇。“液體”也是壹樣的。

老師建議妳系統學習第八章的內容,然後再仔細考慮這些問題,可能對妳的理解和掌握更有幫助。

(4)老師妳好!教科書上說,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會消滅,起訴權不會喪失,但也說起訴後,法院會駁回起訴請求,喪失勝訴權。

為什麽我在這裏感覺有點矛盾?我沒有輸官司,但是我駁回了。我不明白。老師能解釋壹下嗎?謝謝妳

老師回答:是的。如甲方欠乙方人民幣65438+萬元,於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到期,但甲方未向乙方償還,至2009年6月65438+10月2日,該債務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此時,雖然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但甲乙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乙方仍可向甲方索要60元。b也可以向法院起訴A。如果B起訴A,法院會受理。壹般情況下,法院會直接駁回訴訟請求,而不會主動提出案件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只有對方提出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查明後才會駁回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就喪失了打贏官司的權利。

(5)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那麽法院判決、裁定的生效日期是如何規定的?

老師回答:判斷時間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壹經宣判,即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無論是作為第壹審人民法院還是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都是終局的。

2.各級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作出的判決,壹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3.壹審、終審不準上訴的判決,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包括: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4.在案件二審終審的情況下,壹審判決。當事人在收到判決書後十五日內未提出上訴,又無正當理由延長期限的,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生效的時間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切裁定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無論是壹審還是二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再審案件,其裁定都是終局的。

2.不準上訴的裁定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得上訴的裁定,是指除不服、裁定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裁定以外的各類裁定。其中有些裁定可以復議,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提起上訴的裁定是終局的,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4.可上訴的裁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且無正當理由延長期限的,上訴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受理案件、管轄異議裁定或者駁回起訴裁定的,應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又無正當理由延長上訴期限的,該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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