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緣學科
學習經濟法,要充分了解和運用法學各個領域的知識,特別是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方面的理論。研究經濟法,不僅要運用法律主體分析的方法;還要學會運用其他學科的分析方法。
新興學科
經濟法在世界上只有近100年的歷史,在新中國只有20年。
(3)挑戰學科
經濟法理論結論不多,流派紛呈,法律數量眾多,內容豐富,更新速度快,始終具有啟發性和挑戰性。
經濟法的特征
政策
意義
經濟法的政策性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實施和目標必須與基於壹定歷史時期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發展而作出的政治決策和對策相壹致。
經濟法根植於國家對市場經濟的自覺調控,其目的是通過“對不斷變化的經濟生活的及時反應”,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證國民經濟的協調、穩定和持續增長。因此,經濟法比其他部門法具有更明顯的政策特征。
政策性特征是經濟法固有屬性的外在反映,作為現代法律事業的經濟法具有這壹特征,進而具有鮮明的可變性和靈活性。這壹特征明顯不同於作為傳統法律的法典化民法。後者以制度超越性、中立性和穩定性著稱。
(2)經濟
意義
壹方面,經濟法的經濟性是指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人們在國家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宏觀經濟利益格局下的經濟關系;另壹方面意味著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要以經濟學(尤其是宏觀經濟學)的理論為基礎,這使得經濟法表現出很強的專業性。這壹特征與民法明顯不同,民法明顯以倫理特征著稱。
時空的
意義
經濟法的時空性是指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或者在同壹歷史時期的不同市場經濟國家,或者在同壹國家的不同市場經濟歷史時期,對國民經濟的具體內容、調控方式存在差異。
中國經濟法與西方國家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產生和發展時間上的差異以及依存環境上的差異,決定了我們必須重視經濟法的時空研究。法律在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背景下的存在是其真實物質生活狀況的反映,我們必須註意這種差異。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的經濟法是當時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文化、科學等諸多因素的綜合反映。這些因素的發展變化將導致經濟法的發展變化。
全面
意義
經濟法的綜合性是指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要兼顧公法和私法,經濟法的調整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
經濟法的理念與體現
實體正義
1,意思是
正義是法律的生命。在不同的時代或國家,人們對正義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理論。傳統法學認為,法律正義只能是形式正義。其基本含義是:法律應當平等對待每個人;法律應該確保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機會。這種平等被視為公平的起點。實質正義是相對於形式正義而言的。它源於人們對具有表面意義的形式正義的不滿。越來越多的人認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點的公平,而是結果的公平。法律應該傾向於保護社會和經濟上的弱者,為那些需要特殊幫助的人提供更多的機會。經濟法倡導的是實體正義的理念。
2.典型,化身
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了實體正義的理念,體現在經濟法上:區別對待強者和弱者,註重維護消費者、小企業和經濟落後地區的利益,傾斜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為最弱者提供基本的經濟利益。
社會標準
1,意思是
法的本位是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所包含的精神或理念。法律本位觀揭示了法律或部門法作為壹種價值選擇的基礎地位。
在當今資本主義社會,有壹種反對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絕對分割的傾向,以至於學者們認為有必要從“市民社會-政治國家”的二元結構中分離出壹個獨立的領域,形成“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格局。這就引出了個人本位、社會本位和國家本位的概念,分別強調三種利益本位。但是,上述觀點是毋庸置疑的。20世紀以來,無論是公法還是私法學者都不約而同地出現了以社會本位為本位觀的思想,這無疑與法律社會化的興起有關。因此,社會本位是現代法律的本位觀。
社會本位是相對於國家本位和個人本位而言的。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思考法律對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表現出不以國家這壹抽象主體淩駕於個人之上,不以個人利益為先,以社會利益為價值取向的獨特精神。社會利益中的“社會”需要定義和表示。比如以消費者組織或機構為代表的消費者群體,以各種行業協會、合作聯盟為代表的行業群體,以環保組織為代表的眾多環境受害者。社會利益中的“利益”也需要界定,不僅包括當代人的利益,甚至包括未來人類的利益,是當今人類應該關註和維護的。
2.典型,化身
經濟法中的社會本位主要表現為:面對復雜的不同階層的利益沖突,從社會整體利益和大多數人的長遠利益出發,任何市場主體都不應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都應努力實現社會責任;政府和其他公共實體、社會組織和其他半公共實體應以公眾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抑制群體和部門的私欲。經濟法既要權衡當代人類利益的公平,也要權衡代際利益的公平。我們應該始終貫穿可持續發展觀和科學發展觀。
-Cupl銀劍山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