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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超市需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識?

特許經營是指被特許人將自己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業模式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希望利用這些知識產權發展自己的企業的特許經營制度。根據合同規定,被特許人在特許人統壹的經營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經營企業因其連鎖經營的統壹形象、統壹管理等基本特征,也被稱為特許連鎖。加盟連鎖的本質是超市總部賦予自己的知識產權(商標、商號、服務標誌、經營模式等。)到獨立加盟商,在總部的統壹指導下共同經營。它是特許經營的壹種形式,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小的投入實現最大的擴張,即低成本的快速擴張。現在,我們來談談特許經營中的壹些法律問題。

壹、超市特許經營收費

首先,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先從法律的角度來討論超市加盟的收費問題。

1,加盟費的合法來源

特許經營是壹種特殊的經營方式,其加盟費只能基於壹定的法律關系產生。

加盟費的間接法律來源是我國的民商法,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根據這些法律,只要特許人(許可人)和被特許人(被特許人)達成協議,訂立合法合同,就可以按照合同收取特許經營費。

特許經營費的直接法律來源是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試行辦法》(1997 11)。該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特許人有權向被特許人收取加盟費和各種服務費,實際上賦予了被特許人收取加盟費的權利。

2.加盟費用的法律結構。

收費是壹種權利(權力),任何收費都是基於壹定的法律關系。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收費是法律關系的產物,每壹個合理的收費都應該有其對應的法律關系。

我們認為,壹般超市的加盟費主要可以分為三種,基於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1)基於知識產權(商標、商號、字號等)有償許可關系的收費。);

(2)因經營指導服務關系而產生的收費(註: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服務可以依法支付);

(3)基於商品買賣關系的收費。此外,收費項目還包括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個人雜費,但主要是以上三種。每壹項收費都要建立在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做到收費有理有據,壹目了然。

請看下面的文字柱狀圖:

(1)知識產權使用費——知識產權的有償使用。

②管理指導費與加盟店技術咨詢服務的關系。

(3)貨款和運費——購買貨物與附隨義務的關系。

④雜費-其他相應的法律關系。

3.現行特許費制度的缺陷。

目前很多從事超市特許經營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收費制度和收費項目中,基本上都有定期收取“加盟費”(特許經營費)這壹項(註:“加盟費”的概念來自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教材)。特許經營,主要經濟利益來自定期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費。但問題來了:“什麽是‘皇室’?‘版稅’的法律性質是什麽?”在“特許權使用費”的問題上,我們不能簡單地照搬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教材中的相關概念,因為這個概念太模糊了,也沒有堅實的法律關系做後盾。不能簡單地將基於不同法律關系的加盟費歸入“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而應通過收費項目的明確法律關系,明確加盟費並單獨調整。現行特許費制度的弊端主要體現在“特許權使用費”上,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比較模糊,其法律依據和相應的法律關系比較單薄。“版稅”的概念與知識產權許可費、加盟咨詢費等似是而非,模糊的收費項目會降低加盟合同的對價,引起不必要的質疑。

在特許經營知識並不普及的今天,甚至人民法院都將特許經營案件列為聯營合同糾紛,所以應該將特許經營的主要收費項目明確化、規範化。

4.改進特許經營費制度的構想。

我們認為,應該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對壹般超市特許經營企業現行的特許經營費制度進行壹些法律上的調整,明確將“特許經營費”分為兩項:①知識產權有償許可費;②加盟管理指導服務費。這樣做的好處是,這兩個罪名是基於兩種法律關系的獨立罪名。只要存在法律關系,相應的收費權利義務就存在。也就是說,只要特許經營關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許可方的商標、商號、字號等知識產權,就應該定期向許可方支付壹定的使用費。特許經營者不能因為許可方提供的服務而拒絕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從訴訟實踐來看,壹旦因加盟費問題引發訴訟,法院更容易認定法律關系。

二、超市特許經營的風險與控制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加盟連鎖優勢突出,低成本擴張,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獲得了豐厚的回報,促進了經濟增長。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加盟商是獨立的實體,經營自由度高,總部對加盟商的控制力不大,難以管理,進而會出現各種風險。我們可以把超市特許經營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類:壹是法律框架內的風險;第二是業務框架內的風險。本文主要嘗試在法律框架內分析風險。

(1)法律框架內的風險是什麽?

我們知道,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只是壹紙合同,但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發生的卻是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特許經營使用商業模式等壹系列復雜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特許經營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等幾個法律部門,調整特許經營的法律規範和行政法規規章有幾十種。如此多的法律規範來調整壹個商業行為,在工商領域並不多見。從另壹個角度看,可以看出特許經營對法律的依賴性很強。具體來說,法律框架內的風險主要包括:

1,違約風險

我們這裏說的違約風險,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合同違約風險,而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建立特許經營關系後,被特許人延遲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服從特許人的管理而導致的風險。最常見的就是加盟商以各種借口拖欠應支付的費用,或者違反約定擅自進貨。更有甚者,加盟商擴大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商業模式等的使用範圍。未經授權人同意。對於任何超市來說,這種風險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在各超市的加盟連鎖體系中,加盟商是獨立的法人,各自的財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特許經營的法律環境並不完善。由於沒有具體的特許經營立法,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調整特許經營關系的認定。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共同獨立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總部給予加盟商使用這個超市整體形象的權利,比如商標、店堂招牌等,這叫CI(視覺識別系統)。在法律地位上,總部和加盟商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存在隸屬關系。加盟商擁有自主經營權,總部會為其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和相關的技術、培訓支持。由於加盟商是獨立的實體,總部對其限制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加盟商的壹些自我管理行為可能會直接損害加盟商的利益,威脅到特許經營體系的安全。加盟商的具體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①不執行總部統壹采購規定,擅自采購;(2)不服從指揮部的統壹管理,自行其是;(三)隱瞞加盟店的銷售情況,逃避繳納加盟費的義務;④被特許人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等等。特許經營者的這些嚴重違約行為直接侵害了許可方的利益,造成了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關系,使許可方在履行義務後無法享有相應的權利。這種違約風險是所有法律風險中最大的風險。

2、侵權的風險

特許經營往往與某些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有關,如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業模式等,因此在實踐中,被特許人也會侵犯許可方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比如,被特許人未經許可擴大或改變許可方授權的使用範圍,或者非法進行分許可或再許可,或者未經許可使用或傳播許可方的商業秘密。再如,雙方特許經營關系終止後,被特許人不停止使用原許可方的相關授權,構成對許可方專有權的侵犯。侵權風險的唯壹救濟手段主要是司法手段,但無論結果如何,企業都將承擔高昂的法律成本,這將導致特許經營企業管理成本的增加,從而使許可方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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