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設置標誌、標牌等的行為。在辦公或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標明其名稱、標識和字號。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第五條市、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職權分工,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和旅遊、財政、氣象等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行為。城管執法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益廣告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風尚。第二章規劃和規範第八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城市特色風貌,明確不同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要求,合理規劃適宜的公益廣告空間和公共信息欄。第九條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單位、行業協會、專家和不同利益群體的意見。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草案應當通過荊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壹條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技術標準》等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按批準的位置、數量、載體、規格、結構和安全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設置;
(三)在戶外廣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設置許可證編號、設置人姓名和設置許可證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四)體量、造型、色彩和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和歷史文化保護管理的要求;
(五)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六)符合節能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危及公眾安全和造成噪聲汙染、光汙染等不良影響;
(七)符合建(構)築物采光通風和消防安全要求;
(八)不影響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戶外廣告的其他規定。第十二條利用機動車發布車身廣告、改變車身顏色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等建築控制地帶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和重點地區臨街建築物的屋頂、陽臺、窗戶的使用;
(四)利用違章建築、危險建築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和設施的;
(五)利用行道樹、景觀墻或者妨礙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六)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的使用;
(七)影響江河、湖泊、堤壩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