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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

精神病人是醫學概念,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法律概念。在訴訟中,醫學概念不能代替法律概念。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這兩項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是否患有精神病,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無論是否患有精神病,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二十壹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適合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已提供專家意見的,應當對專家意見進行審查。”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壹,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才是。

第二,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未經過法定鑒定程序的精神病人,不能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在確定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程序中,仍然需要進行另壹次鑒定,而不是以當事人的精神疾病作為自然依據。綜上所述,不能想當然地認為精神病人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抑郁癥也是壹種精神疾病,但是抑郁癥患者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應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擴展數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有壹定程度的精神障礙,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如果放任其實施該行為,可能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還會損害他人利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民事主體的行為範圍是有限的,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的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後果。超過本人智力和精神狀態的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障礙,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如果放任其實施該行為,可能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還會損害他人利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是有限的,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參考資料: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百度百科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百度百科

民法通則-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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