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警察在正常執行職務時,可以實施擊斃“罪犯”的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犯故意殺人罪:
1。如果“歹徒”沒有攜帶任何能夠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裝備,警察就會將其擊斃,這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當“不法之徒”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或能傷人的器具時,“不法之徒”就不存在侵害或嚴重侵害他人生命的可能性。警察擊斃罪犯最直接的目的是保護被罪犯控制的人(以下簡稱罪犯)的生命不受侵犯。犯罪人(罪犯)身上沒有攜帶能夠威脅他人生命的裝備,因此不存在嚴重威脅他人生命的可能,現場射擊對其不適用。比如警察對面的行為中每個人都挾持人質,但不攜帶任何武器。他們只是用手臂擁抱人質。不存在人質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可能性。警察可以使用警用設備制服罪犯。這時候警察開槍打死施暴者,把施暴者的生命權放在壹邊,就是濫用職權。他的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失衡,就是保護的法益嚴重少於被侵犯的法益。這是刑法不允許的,應該追究警察故意殺人罪。
2。如果通過破壞財物可以制服“罪犯”,警察將其擊斃,則構成故意殺人罪。
人的生命法益高於壹切財產法益,生命無價。如果人質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可以通過犧牲財產來保護生命的合法利益,但不能通過傷人來保護;如果傷害足以保護利益,就不能用殺戮來保護。如果警察可以通過破壞公私財物來制止或控制行為人的行為,則絕對禁止警察通過殺死行為人來達到制服或控制的目的。如果出於同樣的目的、行為和利益,通過毀壞法益較小的財物可以控制局面,通過開槍可以控制局面,則警察的行為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3。如果可以用警械制服“罪犯”,警察就會將其擊斃,這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4。如果“罪犯”可以用身體傷害的方法制服,警察就會將其擊斃,這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對於符合上述四種情形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警察的刑事責任,其公務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的行為應當視為肆意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保護傘。犧牲較少的法益來控制局面,選擇犧牲較多的生命法益來控制局面的客觀行為,明顯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同時也說明做出這種行為的警察缺乏尊重人和生命的觀念,對待公民生命不當的行為不符合作為壹名人民警察的基本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
警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殺人?
國家規定的警衛、看守、看門狗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攻擊、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攻擊、破壞的迫切危險的,警察只有在遇到法定緊急情況,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開槍。警察開槍有嚴格限制,只有在特殊緊急情況下才能開槍。如果嚴重到危害公共安全,可以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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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