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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強制保險賠償限額

2020年9月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2號公告,將強制保險總限額由原來的122000元調整為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110000元調整,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10000元調整。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由11000元調整為1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由1000元調整為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不變。本規定自2020年9月19日零時起實施。機動車在19年9月0日前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原責任限額執行,機動車在19年9月0日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新規定實施時保險期限未滿的,適用本規定。

◆責任限額:(2008年2月1之前的標準)◆責任限額:(2008年2月1之後的標準)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最高賠償(舊):6萬(新):12.2萬。

◆無責任限額:(2008年2月1之前的標準)◆無責任限額:(2008年2月1之後的標準)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600元;(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最高賠償(舊):1.2萬(新):1.21。

三、死亡和傷殘賠償項目:

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書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醫療費用補償項目:

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壹)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損害。通常包括車輛損失、隨身財物、車上物品、現場救援和善後處理費用。

(2)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工等損失。如果受害人能夠證明預期的間接經濟利益受到了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理期間的凈利潤損失、司機的工資支出、高速公路費、工商營業費用等。法律依據是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受損車輛停駛造成的損失的批復》,1999年2月起施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將受損車輛作為貨物使用的,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事故期間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的;(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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