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舉證時限不少於7日。

舉證時限不少於7日。

法律主觀性:

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1。關於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本條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本條限制。《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其申請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五十四條第壹款的限制。”也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只要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而不是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筆者辦理了壹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是15天,從65438+2月65438+2月26日算起,所以到期時間是65438+2月26日。作者於65438年2月25日提出調查取證申請,法院認為期限已過。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法院的說法是錯誤的。第二,關於舉證時限。《證據條例》規定的舉證時限有兩種;壹是當事人約定並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個時間限制可以是30天、少於30天或多於30天。只有經過當時人民的壹致同意,經人民法院核準後才能生效。二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如果少於30天,就是非法的,不會生效。我有個法院的朋友。他用普通程序審理了壹個民事案件,規定的舉證時限不到30天。他問我這是否違法。我說這是違法的,但可以補救。補救辦法之壹是給雙方打電話,問他們是否同意這個期限。如果有,就寫個協議。簡易程序不適用於上述兩種舉證時限,《簡易程序規定》對此作了補充說明和新的規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簡易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民事糾紛,但協商不出舉證期限的,或者以簡易方式傳喚被告到庭的,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請求出庭作證的,應當準許;當事人出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很多法院法官只看“不超過十五日”,認為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不超過15日。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這裏“不超過十五天”的前提是什麽?筆者先解讀壹下這篇文章。1.“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民事糾紛,但沒有協商舉證期限。”當事人要求在庭審中出庭作證的,應當準許也就是說,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要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沒有協商舉證的時限。開庭時當事人要求舉證的,法院應當允許。2.以簡易方式傳喚被告人出庭,當事人要求在庭審中出庭作證的,應當準許即使以簡單的方式傳喚被告到庭,如果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要求當庭取證,那麽法院也應該允許。3.有上述情形之壹,當事人出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是這裏的“不超過15日”是指當事人協商提供證據的期限不超過15日,非法院指定的提供證據的期限不超過15日。4.簡易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末尾“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未能就舉證期限進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麽舉證期限將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舉證時限是多久?簡易程序條例中沒有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證據規定》第33條,即不得少於30日。因此,在實踐中,很多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中規定:“在接到本通知書次日起15日內提交相關證據。”這條規則是非法的。第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10日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本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本規定限制。即當時的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提出。綜上,筆者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時間可以是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壹天,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調查取證)或10天(證人出庭作證)的限制。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的,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壹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經人民法院批準,但不得超過十五日。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批準,但壹般不得超過七日。

  • 上一篇:江蘇省內部審計規定(2019)
  • 下一篇:李:八字預測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