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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和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性:

1,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有責任證明自己的主張。2.舉證責任包括兩層含義,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有責任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也稱行為責任;後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實非真非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叫結果責任。有五點不同:1)動作條件不同。2)法律後果不同3)主體不同4)可轉讓性不同5)目的不同。

法律客觀性:

壹、舉證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1,訴訟條件不同。舉證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適用的,舉證責任只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發揮作用。2.法律後果不壹樣。在案件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敗訴,另壹方勝訴。3.不同的主題。案件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者反駁負有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之壹承擔。4.不同的可轉移性。在同壹案件的審理中,舉證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果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並舉證,被告予以反駁,舉證責任就從原告轉移到被告身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的,不能在同壹案件中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要承擔真實性不明的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作出預期的判斷,違背了法律穩定原則。5.目的不壹樣。舉證責任是查明事實,但總有案件查不出事實,法院也不能判決雙方敗訴。基於公平原則,規定壹方承擔敗訴後果,是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二、舉證責任分類1,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2、人民法院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3.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舉證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4。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5.自訴人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2、人民法院的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3.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舉證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4。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5.自訴人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3.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舉證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4。人民檢察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5.自訴人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4、人民檢察院的舉證責任。5.自訴人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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