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用來建聯排別墅還是商住兩用房,沒有強制要求。目前商住用地的區別只是土地使用年限和開發商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商業用地使用年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五十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壹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當事人就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的買賣簽訂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登記機構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要求賠償。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費應當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格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引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因合法的建設、拆遷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產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之日起算。
第三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物權時,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沒有登記,就不會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十二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三十三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保護財產權的方法,可以根據侵犯權利的情況分別適用或者合並適用。
侵犯財產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法規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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