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集體所有的荒地已經開墾,且村集體村民已投其所好並與集體簽訂合同的,開墾人與集體* * *對荒地同壹分割部分征收補償費;
2、開墾未經集體所有的土地,經土地部門批準,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墾人可以獲得土地征用補償費;
3、未經村集體和國土部門授權和批準,擅自開墾和使用集體和國家的土地是非法的。征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或國家所有,但先行者可以領取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二、土地征用的特點
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改造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性手段。土地征用有以下特點:
(1)土地征收是壹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屬權力。
(二)依法須經批準;
(3)補償性。需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剩余勞動力必須安置;
(4)強制性。
(5)所有權轉移。土地被征用後,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不再屬於農民集體。
(6)土地征收必須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四十壹條開發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指定長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需要征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地預公告,並對被征用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征地預公告應當以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種搶建;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搶種搶建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類型和數量。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綜合判斷征地社會穩定風險,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作為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