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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

壹、協議離婚

(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說明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官是宣誓的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七)婚姻登記員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離婚登記申請書,並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

(8)發放離婚證。

(9)根據《民法典》新規定,離婚證發放前有30天的冷靜期,即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不會當場發放離婚證,但需要等待30天才能到婚姻登記處領取,在這30天內可以隨時去婚姻登記處撤銷離婚申請。30天期滿後,如果再過30天還沒有領取離婚證,則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起訴的壹方是原告,被起訴的另壹方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所以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

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④屬於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實行壹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壹方必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應當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起訴離婚案件時,起訴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投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和現住址;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離婚訴訟隨即開始。

(2)審判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後,作出判決前所做的全部調查工作的總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分為庭前準備、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前準備。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者應訴條件的當事人,並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先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者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記錄該協議,壹般不出具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開庭審理。將開庭日期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接著,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斷

根據審理情況,應當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

離婚案的壹審程序已經結束。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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