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經批準或允許砍伐樹木是違法的。
3.盜伐林木,數量達到2-5立方米的,構成盜伐林木罪;數額未達到此數額,數額達到1000-3000元的,成立盜竊罪。
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
(壹)判斷是否構成濫伐林木罪,主要看是否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1,對象元素: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體與盜伐林木罪的客體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需要註意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調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是本罪的客體。也就是說,砍伐個人房屋前後的幾棵樹,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素:
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森林保護法律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發放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法,擅自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將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歸本人所有的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大量濫伐林木是濫伐林木罪的重要內容。根據《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大量的起點是,在林區,盜伐林木壹般可以控制在l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500株至1200株幼樹。在非林區,毀林壹般可控制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幼樹250至600株,或相當於上述損失。
盜伐林木數量接近上述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上述標準定罪量刑:
(1)組織、策劃、教唆他人砍伐森林,或者破壞大面積植被,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采伐防護林、經濟林和特種用途林;
(3)持續砍伐森林或不可救藥;
(四)毀林不聽勸阻,或者威脅護林人員的;
(五)濫伐珍稀林木等其他嚴重毀林情形的。濫伐林木未達到大量的,不構成犯罪,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三十四條第1款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
3、主要要素:
主語是壹般主語。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是為了采購木材、木制品等目的,教唆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不應當砍伐森林,且砍伐森林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故意實施砍伐。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會構成濫伐林木罪。
(2)在認定濫伐林木罪時,要註意與盜伐林木罪區分開來。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盜伐林木,是指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個人承包或者他人依法承包的,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以及擅自砍伐他人留在山上的樹木殘片。在司法實踐中,這兩個罪名容易混淆,要註意區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5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是非法采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購或者運輸,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