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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少年犯罪或者學校裏發生的事件,妳怎麽看?

最近代理了壹個法律援助案件,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壹些思考和感受。

當事人是壹個剛滿16歲的孩子。和三個朋友壹起,在東莞桑園莞城科技園附近多次被搶劫,被抓。由於被告是未成年人,東莞市法院援助處指定我為他辯護。

在東莞看守所看到這個孩子,感覺他剃光頭穿著囚衣的形象和被公安機關抓到時拍的照片有很大的不同。現在他看起來很無助很害怕,我突然有點難過——其實他可以在學校接受教育或者在社會上做壹份正當的工作,過正常的生活,而不是今天被困在看守所等待法律的懲罰。

我在做采訪記錄的時候,除了詢問他的犯罪事實和所扮演的角色之外,還特意詢問了他的成長經歷。原來這個孩子在11歲讀完小學四年級就輟學了,跟著父親從湖南老家來到東莞壹個工地打工。他的父親今年年初回去了,他隨後失去了工作。我失業後在網吧認識了幾個“朋友”。沒有壹個人有錢商量,想到去搶。於是,四個人買了水果,晚上蹲在人少的路邊或者橋邊。他們看到壹個女生壹個人走,就上去搶了。搶到錢成功後都覺得很過癮,然後花完就搶。其實這些孩子並不惡毒。都是無知,沒錢,沖動。

回來後,我想了很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我在做辯護的時候,特意寫下了孩子的成長經歷,並加了這樣壹段話:“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是壹個復雜的社會因素,除了他本人承擔壹定的責任之外。社會環境、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在11歲讀完小學四年級後輟學跟隨父親從湖南老家來到東莞開始在工地打工。沒有接受過強制性的九年義務教育和家庭教育,導致被告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必要的法制觀念和是非觀念,自控能力差,社會環境混雜,人生閱歷淺薄,這個懵懂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這個懵懂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希望法院充分考慮被告人此前的年齡、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犯罪動機、成長經歷等因素,本著懲罰與教育挽救相結合的原則,對其從輕、從輕處罰,給被告人壹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我喜歡把這些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稱為“孩子”。很多人,尤其是被搶的受害者,對這些“孩子”恨之入骨,希望他們受到法律的嚴懲。他們甚至認為應該把他們永遠困在監獄裏,不讓他們出來危害社會。但實際上,他們只是未成年的孩子。這些孩子在傷害他人、危害社會的同時,也在傷害自己。他們沒有好的青春,不得不為自己的錯誤毀掉青春,付出深刻的代價,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回想起我十壹歲到十六歲的生活:我過著美好的校園生活,學習,玩耍,接受良好的教育,還有親人的殷切關懷,從來不愁吃穿。這個孩子十壹歲,遠離校園生活,遠離家鄉,開始為溫飽而奮鬥。每次想起來都覺得對不起這個孩子,很讓人擔心。

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師都認為,律師應該是理性的,對委托人和辦案沒有感情,用法律衡量壹切。但我認為,律師其實應該在客觀看待問題的基礎上,對壹切都有感情,有壹顆敏感的心,這樣才能站在不同的角度去感受和感知自己的當事人。我覺得深入了解後再用規律去分析處理問題,效果應該會更好。就像我的案例,正是因為我深有感觸地經歷了這個孩子的成長經歷,所以我在為這個孩子辯護的時候更加小心翼翼。除了提出法定減輕處罰,我還提出了孩子犯罪的深刻原因,爭取法院考慮這個因素,酌情減輕對這個孩子的處罰。

希望這個案子有個好的判決,希望這些懵懂孩子的悲劇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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