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重大過失,是相對於壹般過失而言的,是指不僅沒有註意到其身份或者職務的特殊要求,而且沒有預見和避免壹般公民能夠預見或者避免的事情,構成重大過失。2000年9月22日下午,第二節課是壹所小學壹二年級的遊泳課。體育老師丁某、黃某安排學生在水中清洗遊泳池。當時遊泳池正在排水,但水還是齊胸深。在丁和黃警告學生不要靠近排水溝後,他們走開了。突然,壹名初二學生岑某被卷進直徑約30厘米的底部排水溝。半小時後,他被救了出來,但因為窒息時間太長而死亡。本案中,小學壹、二年級的學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遊泳池排水時清洗遊泳池是非常危險的,這是普通市民可以預見的,而丁和黃則走開了。顯然,丁、黃在事故中有重大過失。
案例二:班幹部維護紀律,造成傷害。學校承擔賠償。
2003年2月8日上午,第四節課,某小學壹年級(1)學生在沒有老師在場的情況下做作業。上課前,老師去教室給班裏的學生布置作業,並要求小組長維持紀律。七歲的陳某在做作業的時候和她的同桌聊了很多次。該隊隊長郭(7歲)拿起課本,幾次擊中的頭部,致使當場暈倒。事故發生後,學校立即派人將陳某送往醫院,並被診斷為癲癇(毆打行為是誘發因素)。陳某住院45天,期間花了7600元醫藥費、住宿費和交通費。協商不成後,將學校、郭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
審理結果是,學校應對教師疏於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幹部維護課堂紀律承擔侵權責任。郭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老師的指令維持課堂紀律。後果應該由學校承擔。雖然被害人陳某違反了紀律,但這並不能成為他人實施侵權的理由,陳某本人不承擔責任。
根據《教師法》第七條,教師有權管理學生,但這是壹種職權,只能依法行使,不能隨意轉讓。上課時間不來教室維持秩序的老師,應該通知學校安排其他老師負責上課,而不是把管理學生的責任交給未成年班幹部。他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教育要求。
案例三:學生上課受傷,學校賠償1.3萬。
近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壹起因壹名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致殘引發的人身傷害索賠案。河源市龍川縣老隆鎮11歲小學生黃,領取本縣附城鎮某小學補償款13263元。
黃是河源市龍川縣附城鎮某小學五年級男生。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下午,該校五六年級學生由體育老師黃組織上體育課。上課前,黃老師宣布參加乒乓球等項目的同學進行訓練,其余同學自由活動。同時,他要求學生不要打雙杠,不要影響其他學生的訓練。由於黃在比賽中不是運動員,他擅自和幾個同學去打單杠。黃因為不夠高,幾次抓單杠都沒抓到,就爬上單杠旁邊的磚墻,跳過去抓單杠。但他因沒有接住而摔倒在地,傷到右手,造成嚴重骨折,造成7級傷殘,花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66316元。事後,黃認為自己雖有過錯,但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學校有壹定的管理責任。於是黃將學校告上了龍川縣法院,要求依法賠償其傷殘造成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原告黃在體育課上違反學校管理制度,不服從老師要求,在沒有體育老師組織指導的情況下,擅自抓單杠,不按規定要求操作,導致受傷。黃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雖然被告學校(體育老師)要求學生在體育課上不要玩雙杠,但學校在可預見的單杠區域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導致學生受傷,學校應承擔壹定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負責賠償黃造成的66316元損失的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黃負責。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征求意見,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四:壹場不公正的校園悲劇
壹個年僅12的小學生因為疏忽錯過了壹道試題。老師指出他的同學已經“給他上了壹課”。該學生被打後出現創傷後應激障礙,經法醫鑒定為六級傷殘。
四川瀘州市納溪區某鎮中心小學六年級學生劉朝陽,年僅12歲。2003年6月4日,劉朝陽的班級進行了壹次語文考試,劉朝陽沒有做完所有的題就匆匆交上了試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師在評卷的時候很生氣。他認為劉朝陽因為粗心錯過了這麽簡單的問題,所以他讓他站起來,並告訴他的同學給他壹頓好打,讓他記住這個教訓。那天下午放學後,劉朝陽忍著頭疼回家,但他不敢告訴父母被打的真相。沒過多久,直到宋老師打電話到家裏,劉朝陽的父母才知道兒子挨打的事。此後,劉朝陽的病情惡化,出現頭痛、惡心和嘔吐等癥狀。第二天,宋先生帶著劉朝陽去豐樂衛生院診治。初步診斷是腦震蕩,吃了藥也不見好轉。6月7日,劉朝陽被送往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接受治療。因學校經濟困難,於6月9日轉入納溪區人民醫院,診斷為腦震蕩。隨後幾天,劉朝陽的病情進壹步惡化,被瀘州醫學院附屬中醫醫院診斷為腦外傷綜合征。住院42天後,劉朝陽的父母要求自願出院,因為他們無力支付治療費用。從醫院回來後,劉朝陽出現了健忘和反應遲鈍等精神癥狀。2003年6月5438日至2003年2月22日,經精神科醫生會診,瀘州市法醫鑒定所鑒定,劉朝陽被毆打後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傷殘等級為六級。
審判結果2004年6月5438+10月65438+8月,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判決賠償宋老師及學校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共計140000元。
點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在這個例子中,老師有明顯的體罰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
案例五:老師讓學生買早餐,學校應承擔責任。
2003年9月23日,市區壹所小學正在晨讀。初壹二班班主任齊某讓本班學生在校外給自己買早餐。過馬路時不幸遭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司機的下落不明。
審判結果表明,教師讓學生買早餐的行為是教師的個人意誌和行為。同時,該老師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利用職務之便,不顧學生安危,私自派學生給自己買早餐。雖然純粹是個人的事情,但也是職務行為,所以決定學校和老師共同承擔責任。
點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學生、教師等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由加害人承擔責任。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從事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這種情況下,老師讓學生買早餐是錯誤的,買早餐的安全隱患被低估了。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的啟示
壹天晚上,某縣中學的四名學生,在學校同桌吃飯喝酒後,晚上闖入郊區某中學的男生宿舍。其中三個人堵住了路,壹個人大聲對學生們喊道:“兄弟們,快把妳們的錢和貨交出來。誰頑固抗拒逃跑,就打死誰。”他說著就抓起1的學生,把他打倒在地,還拿出壹把匕首對準了他的脖子。在場的其他同學都嚇得慌了,不知道該怎麽辦,只好把錢拿出來。當晚,他們采取了這壹強制措施。* * *收了人民幣480多。因為受害人報案及時,40分鐘後同時被抓。
本案中,行為人“客觀上表明了其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財物的保管人、所有人、監護人支出財物;在方法上,暴力是公然“攻擊或者脅迫受害人的身體,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嚴重威脅他人生命健康的;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錢物。因此,四名學生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1)犯罪的時候已滿16周歲的人為完全刑事責任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具有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所以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壹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處於相對負刑事責任期間,僅對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習慣性盜竊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犯罪等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數罪負刑事責任。雖然到了這個年齡的人有壹定的辨認能力,但是他們還年輕,缺乏社會知識,對於很多犯罪行為還不具備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將他們的刑事責任範圍控制在幾個主要罪名之內是合適的。”4名學生作案時3人16歲,1人15歲。應該按照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他們應得的。中學生是祖國的未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應該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把中學生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把每壹個學生都培養成遵紀守法的好公民。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第壹,作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引導。上面的例子就是壹個很好的教訓。要教育學生在平時遵紀守法,根據這個主題多開展活動,讓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學校要有計劃地組織青少年學生學習法律的用法,讓學生明白什麽是法律禁止的,什麽是法律要求的,什麽是鼓勵努力去做的。通過學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
第三,學校的政教處要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比如法制講座,組織指導觀看法律題材的電影電視劇,組織學生參與公審等。,讓學生直觀地認識到法律的神聖和威嚴。
第四,全校教職工要把學生行為規範的教育作為自己工作的同壹任務,不能誤認為規範教育是政教處、班主任、政治老師的事,與自己無關。要嚴格禁止學生抽煙、喝酒、談戀愛、打架等不良行為。從日常行為做起,從小事做起,這樣才能控制不良傾向的產生,避免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