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抗辯權的類型與區別

抗辯權的類型與區別

辯護權有三種類型,具體來說,即同時辯護權、先辯護權和不安辯護權。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有先後順序和抗辯事由,都是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方式。

民法典中的抗辯權有哪些類型和區別?

抗辯權的分類有助於進壹步理解抗辯權的含義和特征,理論上可以從不同角度對抗辯權進行分類。

(壹)抗辯權根據是否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可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壹方不壹定要有主債權,而只有在對方行使債權時才有抗辯權。比如完成時效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從屬抗辯權是指享有抗辯權的壹方必須要求給付的債權。這個抗辯權只是從他自己的債權上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所以這個債權壹旦消滅,它的抗辯權也就消滅了。比如同時防衛權和不安防衛權都是。

從屬抗辯權僅從屬於有抗辯權的壹方的債權,而不從屬於另壹方的債權。

(2)抗辯權根據其行使的力度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臨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稱消滅權、消滅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中,是可以使原告的訴訟被駁回的判決。比如在時效上完成抗辯的權利。債權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積極主張債權,時效期間屆滿,不能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提出請求的,債務人有權在期限內完成抗辯,拒絕債權人的請求。此時,雖然債權人仍有權主張債權,但債務人可以永遠反復行使抗辯權,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通過行使請求權實現。

臨時抗辯權又稱遲延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壹方可以在另壹方支付費用之前,通過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對方的請求。壹旦對方提出了給付請求,壹方不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方的請求立即生效。不安抗辯權也屬於臨時防衛權。有先付款義務的壹方因對方財產減少而發現難以處理付款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處理付款或者提供適當擔保之前,暫時拒絕對方的請求。壹旦對方已經支付或者提供了治療擔保,有先付義務的壹方的不安抗辯權立即消滅,對方的請求權立即生效。比如第壹次訴訟中的抗辯權,壹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沒有影響之前,行使抗辯權拒絕主債權人的請求。壹旦主債權人強制執行了主債務人的財產而不發生效力,對抗第壹次訴訟的抗辯權即行消滅,請求權也隨之生效。

(3)抗辯權根據是否依照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定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對法律明確規定的請求權提出異議的權利。比如臺灣省民法典第144條規定的有時效完成抗辯的權利,我國法律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不安抗辯權,先訴權。

約定抗辯權是指基於合同自由原則,對抗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請求權的權利。毫無疑問,辯護權是依法產生的。能否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抗辯權,是壹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抗辯權。例如,在無償委托合同中,甲乙雙方約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處理委托事務所必需的資金,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完成委托事務的要求。這個協議無疑應該被允許。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期間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轉移時,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六百八十七條保證合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第七百零壹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 上一篇:酒駕逃逸負全責嗎?
  • 下一篇:昆明考研有什麽要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