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涉嫌違法審判顯失公正。
1: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司法機關,必須在司法領域體現黨的宗旨和國家性質。司法為民,確保審判事業正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根本宗旨,堅持司法為民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是人人平等,法律威懾力充分發揮,全民守法,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權利。公平公正的審判重在預防和消除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也是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和重要保障。審判遵守法律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絕不冤枉壹個好人,絕不放過壹個壞人,從根源上解決糾紛,保障國家和社會穩定!
2.上海嘉定法院,涉嫌同案不同判,根據當事人是否出庭來決定案件的判決。通過訴前調解程序化解原告(犯罪集團)上海宜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不利因素,折騰全國各地的被告(被害人)到庭調解,以達到被告疲勞不出庭的目的,從而協助犯罪集團上海宜信獲得有利的訴訟條件,避免質證和辯護,讓被害人承擔壹切不利後果,完全不支持合同中因審查證據的三性而產生的霸王條款!特別明顯的是易信提供的所有流水都是易信單方面做的,融資金額和實際收到金額的差額沒有提供任何發票收據支持實際支出和合法合理收款!千方百計制造缺席審判,被告承擔壹切不利後果,免除審判長責任!
3:1990 165438+10月28日,公安部交管局明確答復,機動車產權過戶有特殊要求,即車主或車輛所屬單位必須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未履行上述兩項手續的交易應視為無效!姜和朱衛平兩位法官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沒有遵循被害人的真實意願,無視合同的公平性,無視合同取得的合法來源。簽訂民事合同確認車輛銷售過戶具有法律效力,無視車輛產權管理的法律依據!扭曲國家對車輛產權特殊不同情況認定的復函依據。
4.上海億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通過二級代理人,以車輛抵押貸款擴張、低利息等名義引誘被害人辦理貸款業務。不擇手段獲取受害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上的簽名進行取證,虛構國外壹級代理商作為車輛經銷商和擔保人,違背受害人真實意願,涉嫌陰陽合同!合同約定,上海易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按車輛評估價值提前扣除30%的首付款租金,以非實際占有的形式投資被害人車輛的70%,再以租購的形式將虛構的租賃車輛法規費的20%返利給代理人作為業務提成,以投資金額的90%作為融資租賃債權。易鑫公司涉嫌虛假融資租賃事實和虛增債務,非法侵占車輛產權。
抵押貸款,車輛歸借款人所有。融資租賃,車輛歸出租方所有。兩者的區別,車輛財產歸屬不同!易信在合同中主張的是債權,違約後主張的不是債權優先而是車輛!把抵押貸款變成融資租賃的目的就是故意制造糾紛,任意認定借款人違約,以出租人的身份收車,讓借款人既有車又有錢!
5.上海市嘉定法院姜法官、朱衛平法官在接到集體舉報上海宜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在偵查終結前,仍協助犯罪集團上海宜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進行大量訴訟案件。違背法官職責,沒有做好庭前審查,沒有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加劇了社會治安的不利因素,使人民的財產不安全。無法從根源上解決糾紛,沒有體現法院的基本服務宗旨。違背了國家和黨的初衷,涉嫌包庇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協助獲取國家法律裁判文書,為詐騙團夥充當保護傘。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嚴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