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人生軌跡還不錯。曾幾何時,他們也是善良守法的公民。有壹個美好的昨天,鮮花和掌聲陪伴著他們的成長。他們之所以成為罪犯,是因為他們在貪婪和欲望的驅使下,追求各種錯誤的目標,使他們失去理智,無視社會規範、道德規範和國家法律,最後把自己的靈魂“典當”給金錢和利益,毀了自己更加豐富多彩的生活,害了自己和家人。
聽完這些案例,我的心情久久難以平靜。我想,每個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錢、地位、權力和智慧,希望個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會的認可。這些都是別人尊重的必要條件,無可非議。人在滿足了最低的欲望之後,總會有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激起了人不斷奮鬥的動力。盡管如此,人還是要懂得用理性來調節自己,尤其是抑制和克制自己潛意識中不斷湧動的貪欲。我們要從思想層面壓制和消除那些違背社會公德和人們日常倫理道德的思想,不能讓貪欲滋生蔓延,在貪欲的驅使下進行違法活動。欲望的滿足,必須在法律、道德、良心允許的範圍內,通過合法的手段來實現。否則,即使妳壹時的欲望得到滿足,生活也會讓妳得不償失,甚至讓妳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由此我也想到,人要學會知足,就很難有狂想,貪婪的念頭自然也很難占據妳的頭腦。如果妳現在很有錢,就要懂得知足,珍惜自己所擁有的,放下各種不必要的欲望。如果妳不富裕,妳所擁有的不如別人,妳還是要平衡心態,坦然接受。不能因為這個去仇恨社會和他人,不能采取極端手段去做害人害己的事情。要明白,人的壹生總會有缺點,事情十有八九不如意。有錢是相對的,並不是人生成功的唯壹目標。也許我並不富有,但我仍然可以快樂地生活。也許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標準。古人雲:不義富貴於我如浮雲。人生短暫,我們要正確把握自己寶貴的生命,走好每壹步,千萬不要誤入歧途,因為我們還有太多未盡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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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大法學本科生法律實踐的要求,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律,我們以模擬審判的方式進行了法律實踐。以張莉醫療事故案為例,我們制定了具體的開庭實施方案,做好了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做了詳細的分工和會場布置。模擬審判的整個程序合法,執法嚴格,是壹次成功的法律實踐。通過實踐,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從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的記錄員,而被害人王燦的死亡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中,張莉作為被告,應當對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和無過錯性承擔舉證責任。我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體會。第壹,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對於某壹原因的存在或不存在,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責任尤其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壹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這些要件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不需要原告對這些因素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而需要被告對某些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分配舉證責任的現象,還意味著對方當事人證明的理由在法律上有嚴格的限制,即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應當反證什麽必須由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被告所證明的事實並沒有明確的實體界定,證人的背景主要包括兩類:壹類是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二是證明沒有因果關系。在某些情況下,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壹起的。比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不僅說明被告沒有過錯,也說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在其他情況下,這兩個問題也可能是相互分離的。比如被告證明損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就應該能夠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所以就應該免除責任。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被告應當承擔證明某壹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敗訴的後果。從表面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證明某壹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倒置,是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舉證責任的問題。但是,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舉證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影響到訴訟的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到哪裏,就是哪裏勝訴。”因為壹旦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的壹方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法律原因,則推定提出主張的壹方的主張成立,整體上影響訴訟結果。敗訴後果的假設表明,舉證責任倒置本質上是壹種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責任是壹種結果責任,解決了在案件事實不明的情況下承擔敗訴風險的問題。在實體法上,被告證明這壹點也是相當困難的。例如,在高風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責任。如果被告不能證明這壹點,他可能會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與嚴格責任聯系在壹起,進壹步說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系。任何類型的案件都可能存在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現象,這種現象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的相互作用。三、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提起訴訟的原告也應對某些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當舉證責任倒置時,是否意味著原告不應該承擔任何舉證責任,而被告應該證明壹切?我認為,即使根據實體法的規定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應當承擔證明某些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被告應證明過錯、因果關系等。根據法律規定,從而免除被害人對這壹事實的舉證責任,將責任轉移到加害人身上,加害人舉證不到位將承擔敗訴風險。但其他的必要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也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規則來分配舉證責任,由事實的提出者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被告的行為而不是第三人造成的,否則連訴訟主體的被告壹方都無法明確。如何起訴?妳要起訴誰?再比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醫院作為被告,應當對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和無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而患者應當對被告行為的危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危害後果與被告行為有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因為: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任何主張權利的人都應當舉證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來說,主張的壹方也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目的出發,為了加強對某些特定的在舉證上遇到障礙的當事人的保護,舉證責任也是倒置的,只將具體的舉證事項倒置給被告。這並不意味著訴訟中所有的舉證甚至解釋事宜都交給被告。從本質上講,舉證責任倒置本質上是基於法律規定。原告證明事實A的存在,但被告應承擔事實b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通過實踐,我對法律有了進壹步的認識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