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們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省民法學者洪*新先生認為,抗辯權是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梅謝燮先生認為,抗辯權是指債務人因請求人行使權利而有權拒絕付款。另壹方面,另壹位學者鄭Xbo先生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上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不僅限於請求權,還可以防衛其他權利的行使。中國大陸壹些民法學者認為,抗辯權是防止請求權發生效力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拒絕對方請求的權利。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對抗他人的請求權或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從上述學者對辯護權的定義可以看出,辯護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抗辯權是指阻止他人行使權利的對抗權。他人行使的權利是否是請求權,無關緊要。狹義的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即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債務人享有拒絕其請求的權利。“防衛權”不同於“狹義防衛”。“狹義防衛”,又稱“否認權”,其特征是防衛人不承認對方有有效的請求權,而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或者已經消滅)。“狹義的抗辯”包括:(1)利益未發生的抗辯。比如主張合同不成立,所以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聲稱自己沒有侵權,所以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2)權利消滅的抗辯。比如債權已消滅(因清算、提存、抵銷、免除、混淆)的抗辯。(壹)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2)先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之間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先履行債務。壹方不履行的,後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甲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乙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是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形態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商業信用的喪失;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第二階段是解除合同。當事人壹方按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後,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形成權是指權利人通過表達自己的意誌改變法律關系的權利。雖然債權人可以根據債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壹定的給付。然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付款,債權人通常不得不通過國家機關強制執行來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壹法律關系采取單方行動。當債務人不履行債權時,必須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在這裏,這是壹個不同的故事。正確的主體在沒有他人參與的情況下采取行動。這個權利就是形成權。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反對請求權或否定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與請求權相對的權利。抗辯權的功能是對抗請求權,分為臨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抗辯權是以法律規定的抗辯理由為基礎,以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存在並有效為前提。該權利的行使可以導致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延遲其效力。保證人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依據壹定的抗辯理由,反駁債權人的請求,拒絕或延遲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實際上,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屬於主債務的保證人抗辯權,另壹類是保證人專屬的保證人抗辯權,即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壹方有權拒絕履行請求。債務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壹方有權拒絕另壹方相應的履行請求。
極受歡迎的記者肖明遠杜光然
最近有個女的說自己在安徽馬鞍山壹家按摩浴池店做SPA。壹個電工沒敲門就突然闖了進來,把她嚇得魂不附體。事後工作人員說給她免費門票和洗澡卡,她沒同意。希望有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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