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阿爾巴尼亞來信宣布接受法院的管轄權,法院將書面聽訊的時間定為438+0年7月36日。然而,在65438+2月1日,阿爾巴尼亞政府以不可受理為由,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初步反對意見。
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三項判決。1949年4月9日,法院作出第二次判決,圍繞《英國與阿爾巴尼亞特別協定》提交的問題,對案件實質進行裁決。
關於第壹個問題,法院以11票對5票確認阿爾巴尼亞對爆炸負責。法院首先確認,引發爆炸的地雷位於英國海軍於6月165438+10月12日和6月13日發現的雷區內,是新埋設的。然而,法院駁回了英國的指控,即該雷場是由阿爾巴尼亞或外國船只在阿爾巴尼亞政府的要求或默許下布設的。法院認為,這些指控不符合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對壹個國家發生的這種嚴重行為的指控需要證據的確定性。法院的結論是,現在還不知道雷場是否有人布設。因此...阿爾巴尼亞政府對爆炸事件負責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英國政府表示,無論是誰埋設了雷區,他們都不能在阿爾巴尼亞政府不知情的情況下這樣做。法院認為,壹個國家控制其領土的事實並不壹定意味著它知道在其領土上發生的任何非法行為。這種控制既不能確立初始責任,也不能轉移舉證責任。然而,另壹方面,壹個國家行使的專屬領土控制權影響到可以用來證明這壹知識的證明方法。由於這種控制,受害國往往很難提供能夠直接證明領土國責任的事實。因此,有必要允許訴諸相關事實和間接證據;當這種間接證據以壹系列相互關聯的事實為基礎,並能在邏輯上得出唯壹結論時,其特殊的證明力就應該得到認可。
根據上述對間接政治局勢的討論,法院審查了兩種相互關聯的事實:阿爾巴尼亞政府在爆炸前後的行為和態度;從阿爾巴尼亞海岸觀察到布雷活動的可能性。法院的結論是,在阿爾巴尼亞政府不知情的情況下,不能進行布雷活動。法院認為,這壹認識無可爭議地導致阿爾巴尼亞政府的義務,即為了壹般航行的利益,它有義務通知其領海雷區的存在,並警告英國艦隊它所面臨的危險。這項義務源於壹些公認的原則:人道主義考慮;海上交通自由原則;壹個國家絕不能允許其領土被用來從事損害其他國家權利的行為。事實上,阿爾巴尼亞政府有足夠的時間警告英國艦隊,但它沒有試圖采取任何措施來防止災難。因此,法院確認“這種嚴重的不作為導致阿爾巴尼亞的國際責任”,阿爾巴尼亞政府因此有義務向英國支付賠償。
法院隨後審查了特別協定中提出的第二個問題。法院不接受阿爾巴尼亞的指控,即英國軍艦未經其事先許可通過其領海是對其主權的侵犯。法院認為,壹個國家有權在和平時期派遣軍艦通過兩部分公海之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無需沿海國的事先許可,只要這種通過是無害的;除非條約另有規定,沿海國不應禁止這種通過。這就是阿爾巴尼亞的論點,科孚海峽不是有通行權的國際交通大動脈,只是當地國家使用,不是兩個公海之間的唯壹航道。法院指出,這些標準對於連接公海的海峽兩部分的地理位置是不相關的和決定性的;而且這壹帶的航行相當頻繁,並不局限於當地國家。
法院裁定,科孚海峽應被視為和平時期沿海國家不能禁止的國際水道。法院駁回了阿爾巴尼亞政府關於英國艦隊通過並非無辜的指控。法院認為,雖然英國軍艦的通過是為了測試安納爾省巴尼亞政府的態度,即確認壹項被無理剝奪的權利,但只要是以符合國際法和無害通過原則的方式進行,其合法性是無可指責的。因此,法院以14票對2票裁定,英國軍艦10月22日通過海峽沒有侵犯阿爾巴尼亞主權。
法院16法官壹致裁定,英國海軍於6月5438+065438+10月12日和6月5438+03日在阿爾巴尼亞領海的掃雷行動構成對阿爾巴尼亞主權的侵犯。法院指出,不能通過行使無害通過權來證明這些行動是正當的,國際法不允許外國軍艦在未經壹國同意的情況下在阿爾巴尼亞領海收集證據。法庭駁回了英國政府的說法,即這不是壹次普通的掃雷活動,其目的是調查此前的爆炸事件並收集證據,以便為國際法庭提供幫助。法院指出,在外國領土上收集證據是幹涉理論的新應用,這是不可接受的。它只能將這種所謂的幹預權視為武力政策的表現,這種政策在過去導致了許多嚴重濫用武力的行為,在國際法中找不到它的位置。尤其是英國的行為更不應該被允許,因為它只被強國所利用,而且經常幹擾國際司法。法院駁回了英國的論點,即其行為是自我保護或自衛措施。法院指出,在獨立國家之間,尊重領土主權是國際關系最重要的基礎。1949 12 15,國際法院對此案作出第三次判決,確定了阿爾巴尼亞應向英國支付的賠償金額。阿爾巴尼亞政府沒有執行國際法院的這項判決。
評論和描述
科孚海峽案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成立後裁決的第壹個案件。本案涉及廣泛的國際法問題,包括法院的管轄權:構成法院管轄權基礎的國家同意的形式、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對《憲章》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法院強制管轄權的效力以及訴訟過程中各方的同意;國家的國際責任:作為或不作為的非法行為、國家對在其領土上發生的非法行為的責任、原則、限度、應有的註意、起訴非法行為者的義務、客觀責任和基於疏忽的賠償責任等。證據:舉證責任、直接和間接證據、推定;領土主權:尊重領土主權原則、外國軍艦無害通過權和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賠償問題等。法院判決的某些方面對國際法有很大影響。
法院的管轄權是本案中首先要解決的壹個重要問題。法院在初步裁決中闡明了法院訴訟管轄權的壹項重要原則,即盡管爭端各方的同意是確立法院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但國際法中並沒有強制表示這種同意。更具體地說,通過單方面請願進行起訴不限於法院的強制管轄權;當既沒有相互宣布接受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也沒有雙方之間的事先協定時,沒有任何規則阻止爭端各方通過單獨和相繼的行動,而不是通過簽署和通知壹項特別協定來接受法院的管轄權。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對在其領土上侵犯外國權益的行為的國際責任是壹個核心問題。法院首先澄清了壹項重要原則:不能僅僅因為壹個國家對其領土擁有專屬控制權,就推定該國壹定知道在其領土上發生的任何國際不法行為,並對這種行為承擔責任。另壹方面,法院指出,領土所屬國應給予應有的重視,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領土被適用於侵犯外國利益的義務,包括起訴不法行為人的義務和告知外國其面臨的危險的義務,即采取行動的義務。此時,嚴重不作為必然導致領土國的國際責任。此外,調查壹國在其領土上犯下國際不法行為的證據問題也是法院判決中涉及的問題。法院認為,領土控制的專屬權利往往阻止受非法行為損害的外國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它們對領土侵犯負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允許外國更自由地使用相關事實和間接證據。法院就是這樣確認阿爾巴尼亞的國際責任的。國際法院不僅僅依靠所謂的“間接證據”來確定國家責任的做法在國際法中是否能夠站得住腳,招致了很多批評。
外國軍艦在用於國際航行的領海和海峽的無害通過權是本案判決的另壹個焦點。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這招致了很多批評。這個判決之後,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壹直存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以妥協的方式為這壹海峽提供了兩種航行制度:過境通行權和無害通過權,似乎為相關爭議畫上了句號。
法院在裁決另壹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問題時,重申了國際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尊重領土主權的原則。法院明確指出,尊重領土主權是獨立國家間國際關系的最重要基礎。所謂行使無害通過權、收集證據、自衛或自我保護等借口,都無法洗刷壹國侵犯他國領土主權的非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