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講,人力資源部的章屬於表見代理。
首先,表見代理是廣義上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又稱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讓無辜的相對人相信其擁有代理權,所以法律規定被代理人必須對其承擔授權責任。法律之所以承認表見代理,是因為表見代理具有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功能。表見代理制度的法理基礎是英美法系的“表見”,在大陸法系是協調個人的“靜態安全”與社會的“動態安全”。在外觀授權的場合,基於此,無權代理行為將具有授權代理的效力。(1)因此,我們可以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分為兩大點:第壹,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權的外觀,即“通常情況下,我不應當因他人無權使用而以其名義采取法律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當我的行為產生代理權存在的表示(權利外觀)並引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時,我應當承擔維護交易安全的責任,由此產生了表見代理制度。第二,相對人是善意相對人,相信或者認為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並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法學界的疑問在於《合同法》第48條和第49條中善意相對人的“善意”內容是否壹致。⑶我們認為第48條是狹義無權代理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無過錯,而第49條是表見代理的善意相對人,是善意有過錯。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也可以是有過錯的善意相對人,只是賦予被代理人的權利不同,所以第48條和第49條中“善意”的內容是壹致的。考慮到企業與部門的關系,部門作為企業的內部職能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往往直接代表企業和民事活動中的相對人。因此,在此前提下,司法部門認定相對人善意相信或認為該部門具有代理權,可以更好地保障此類民事活動的平等、公正。
其次,表見代理的形式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代理,即當事人受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委托而簽訂的合同,或個人受對方委托而簽訂的合同;二是當事人(單位)與自己的工作人員之間因職務產生的代理關系,即在職務代理活動中,也可能構成表見代理。在職務代理中,代理權限是由委托人授權產生的。授權的基礎是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部門由各種勞動者組成,是勞動者集體智慧的合成,所以它與法人的關系也應適用於職業介紹機構。代理人是被代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員或職能部門,有義務按照單位的指派或要求從事包括訂立合同在內的經營活動。問題是,“職務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有時是相對人所不知道的,他的“表見代理權限”(即相對人認為自己按照常理享有的權限)可能與其實際代理權限壹致,也可能不壹致。《英國商法》壹書中有壹個例子:“董事會任命經理時,如果明確規定經理的命令權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超過500英鎊,那麽經理的實際代理權不得超過500英鎊;但其表見代理包括了經理人通常擁有的所有權利,表見代理對被代理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本案中職務代理與表見代理關系的分析對我們有積極的借鑒意義。(4)應該說“職務代理”是表見代理的常見原因,所以部門蓋章的行為也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既符合法律的定義,也符合經濟交易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至於無權代理理論和越權代理理論的不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無權代理理論和越權代理理論壹方面增加了對方當事人的註意義務,導致雙方信息交換不對等,影響社會經濟交易的安全;另壹方面,職能部門雖然不是法人,但卻是法人的組成機構。現實中往往存在需要職能部門介入的民事活動。因此,像法定代表人壹樣,職能部門作出的民事行為應當屬於職務代理,屬於企業法人的意思表示。關於法定代表人越權行使職權的性質,隋教授依據《合同法》第50條的觀點是,代表人的行為超越了代表權,其行為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自己有代表權,所以法律規定由代表人所在單位對無權代表負責。5]事實上,表見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含義是壹樣的,都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整個經濟交易制度中的信賴,保護交易安全,也是為了提高交易效率。我們這裏區分的目的是指企業內部職能部門的“表見代理”行為與《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表見代理”。總之,企業作為法人應該加強對其內部運行機制的管理,而不是通過內部規定直接增加社會第三方的義務,即先管好自己的人,再把外面的事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