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交服務費再發中標通知書嗎?
受采購人委托,某社會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采購了壹批教學設備。按照程序進行采購活動後,確定了三個中標候選人。然而,在中標公示期過後30多天,采購人與第壹中標候選人仍未簽訂采購合同。第三中標候選人獲悉後,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投訴第壹中標候選人未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事實,要求采購項目作廢,重新組織招標。
監管部門受理投訴並調查此事,各方都應承擔責任。當事人的理由如下:
購房人說:第壹個中標候選人沒來簽合同。
第壹個中標候選人說:我沒有收到中標通知。
社會機構表示:我們要求中標供應商在發出中標通知書之前支付服務費。第壹中標候選人沒有交中標服務費,所以沒有發中標通知書。
問:第三中標候選人要求廢棄采購項目是否合理?社會機構扣留中標通知書合法嗎?
專家評論
第三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後30多天內得知采購人與第壹中標候選人未簽訂合同。因此,他們采取了投訴的形式,認定采購項目存在違規行為,應當取消中標,重新組織招標采購活動。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供應商采取的投訴方式應當首先受到質疑。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合同要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天內簽訂,而作為第三中標候選人,只能通過中標公告獲取信息。所以,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天內?在此期間,妳認為項目違法,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投訴?沒錯,但我們應該在投訴前提出質疑。投訴要求呢?項目是否無效?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決定廢標的前提,《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有明確規定,但沒有。三十天內?不簽訂合同的,該標的物的相應條款將被廢止。只要采購項目不在采購活動中?存在影響采購公正性的違法違規行為?然後呢。因重大變動,采購任務取消?情況,不能無效。
通常,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是為了獲得合同。壹旦中標,采購方將積極準備履行合同,以便項目能夠盡快完成。然而,在這個采購項目中,第壹中標候選人卻視而不見。
據悉,是第壹個中標候選人通過事後的仔細核算,認為項目完成後可能會有較大損失,所以不想簽合同。另外,他沒有交中標服務費,所以也沒有急著去拿中標通知書。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中標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壹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同時,《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社會中介沒有發中標通知書的原因是第壹中標候選人沒有繳納中標服務費。但法律上沒有授權,社會機構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要求中標人支付服務費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送?中標通知書是采購代理機構的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發送?,而不是由中標供應商提供?接收?而且地方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中標通知書有回執,中標供應商收到回執後要寄回。
中標供應商未支付服務費不是社會機構扣留中標通知書的理由。不交服務費和發中標通知書是兩回事。即使中標供應商沒有支付壹分錢的服務費,社會機構也要根據采購人的委托發出中標通知書。但中標人未支付中標服務費,是社會代理機構與中標人之間的壹種合同要約關系,社會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招標文件中的要約,通過法律手段索回其中標服務費。
中標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招標文件本質上是招標公告內容的具體化,因此也屬於要約邀請的範疇。所謂要約邀請,按照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所謂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是指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意義上的招標,是指招標人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以吸引其投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條款在內的意思表示,屬於要約。但招標文件不同於合同法意義上的壹般要約邀請,這部法律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內容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也不同於壹般要約,本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內容也有明確規定。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該法還規定了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和撤回。可以看出,這部法律對招標作為要約邀請和招標作為要約都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招標人和投標人的相關行為都必須符合這部法律的規定。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本質上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法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發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在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發生法律效力,因為這樣更適合招標的特殊情況。中標通知書在中標人收到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招標人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在傳輸過程中因招標人無過錯造成中標文件延誤、丟失或投錯,致使中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屆滿前未收到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對中標人失去約束力。規定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的上述權利可以得到保護。如果由於招標人以外的原因,中標人可能在投標有效期屆滿前不知道投標已被接受,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後果還不如招標人喪失對中標人的約束力那麽嚴重。這裏說的是什麽?法律效力?,指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中標通知書。具體而言,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變更中標結果的,如宣布投標無效、變更為另壹投標人、擅自宣布取消工程招標等,適用保證金違約金,雙倍返還中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違約金返還的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對超出部分予以賠償;未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如以自己的行為聲明或表明不承擔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將不退還其已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賠償超過部分;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責任。關於締約過失責任,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屬於締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至於招標采購合同的成立,在下篇解釋中詳述。
中標的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確定中標人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有人認為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會產生合同成立的效力,投標雙方自然應該嚴格履行。壹方反悔中標的,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需要完全承諾的規定?繼續表演?、?采取補救措施?、?損失賠償?比如違約責任。我不能同意這壹點。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招標是簽訂合同的壹種特殊方式,因此自然應適用《招標投標法》的特殊規定,包括以下兩條:
(1)首付處罰。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壹方合同主體按照約定向另壹方預先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支付定金的壹方在將來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收取定金的壹方在將來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其功能,定金可分為五類:1、合同定金。指保證金,以保證將來簽訂正式合同。支付定金的壹方日後拒絕簽訂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2.達成協議。意思是只有交了定金,合同才能成立。3.承包費。指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依據,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4.違約保證金。違約金就是用定金作為違約的懲罰。5.終止押金。是指支付定金的壹方可以放棄定金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收到定金的壹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解除合同。雖然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明確適用於招標人拒絕投標的規定?押金罰款?,但根據《招標投標法》?公平嗎?原則上,拒絕投標的投標人應當將投標文件退還給投標人兩次?履約保證金?。所以可以認為《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是什麽?離職押金?。
(2)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