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
壹、刻制黨政、國營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內部機構的公章,均由該單位的上級領導部門或批準設立的部門出具文件或公函,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公安機關審核後,出具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證明,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廠或刻制店刻制公章。
學校刻制印章,必須憑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後,可在指定的雕刻店或工廠進行雕刻。
地方性社會組織的印章由當地社團登記機關認證,經社團總部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由當地社團登記機關核發。
外地單位需要刻制公章的,必須先到單位原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介紹信或刻制公章證明,然後憑此介紹信或證明, 到刻章廠或刻章店所在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換取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廠或刻章店刻章。
二、國有、集體企業單位的財務印章、合同印章、業務專用章和銀行轉帳印章、現金收付印章的刻制,憑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登記,經公安機關審核後,開具刻章通知書或介紹信,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制廠或刻制店刻制。
刻制需要由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刻制單位刻制公章。私自刻制公章是違法的,刻制的印章沒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造、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武裝、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的印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並出具準確刻制證明。
第八條。經民政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等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設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刻制外省、市、縣(區)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和相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應當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登記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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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