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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股東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法律主觀性:

“殼公司”的相關民事法律責任(壹)民事責任主體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殼公司”的民事責任主體主要是公司的股東(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及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董事、高管、實際控制人、中介服務機構,也包括出資設立公司的第三人。壹般來說,股東是出資主體,應當承擔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空殼公司”責任。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及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勤勉的法律義務,違反了這壹義務,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真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應當在其評估或者驗證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依法提起訴訟的股東、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其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由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所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由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以墊資設立公司的第三人也可以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協助股東抽逃出資,構成民事責任的主體。(二)民事責任的類型根據民事責任的對象,“殼公司”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內部責任是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履行法律責任而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對其他股東、發起人的違約責任,對公司足額出資並返還其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因為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主體,所以稱為內部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八十四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按照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外責任主要是指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未履行法定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管、實際控制人以及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空殼公司”的法律定義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空殼公司”的法律界定涉及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種行為。虛假出資的法律外延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未按期繳納現金出資或者未轉讓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的財產權,或者為設立公司而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通過將出資轉入公司賬戶驗資、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關聯交易等法定程序轉出等方式抽逃出資的行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違背了公司制度中的資本保全原則,使公司空心、空殼化,使公司失去了經營所需的經濟基礎,損害了交易對方、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也為股東逃避債務、欺詐提供了新的條件和工具。“空殼公司”的法律含義“空殼公司”也叫現成公司。它最初是根據英國公司法作為壹種公司法律形式而確立的。它是由發起人根據香港或英國的法律設立的有限公司,但沒有委任第壹任董事,也沒有投資人認購股份,所以不會有業務和債權債務。需要公司的時候,投資人只需要制作相關文件即可。在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空殼公司”是依法有效設立的。中國大陸屬於大陸法系。在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空殼公司”是指在註冊登記時通過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成立後沒有資產或註冊資本不足的公司。根據公司法,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空殼公司”壹旦產生債務,會給債權人實現債權帶來很大風險。因此,我國《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空殼公司”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系統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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