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法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行政認定;
2.根據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沒收補辦手續、罰款;
3.在具體適用中,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建設工程正在施工的,應依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建設項目已建成,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應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由城市規劃部門限期拆除或沒收。建設工程已經竣工的,雖“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以下處理:補辦手續,處以罰款;
4.在上述法律處理方式中,可以做如下理解:限期拆除給違章建築的業主留有壹定的時間處理可以移交的材料;辦理手續,就是事後對違法建築進行確認和合法化;
5.在違章建築索賠糾紛中,違章建築的所有人擁有不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違章建築的違法行為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還有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申請補辦手續、限期拆除的合法權益。這兩種不同的權益應該區別對待,分別適當處理。
第二,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是什麽?
查明事實的階段
即查明違法建築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同時存在違反兩項以上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被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已經調查的,按照調查結論處理,未調查的進入下壹階段。
(2)處理和懲罰階段
第壹步,按時間劃分流量。根據各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理確定違法建築的時限。具體可采用兩階段或三階段。兩階段法定義了壹個時間點,在這個時間點之前形成的違法建築可以作為合法建築處理,在這個時間點之後的可以作為違法建築處理。三階段公式是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壹個時間點之前完成所有手續,不進行處罰的合法建築處置:第壹個時間點之後,第二個時間點之前,從寬處理,不強拆不沒收;能免於行政處罰的,免於行政處罰:第三個時間點以後的,從重處罰。其中,大多數學者建議采用三階段公式,理由是城市規劃是壹個復雜的過程,應該有壹個過渡期。能直接辦理手續的,直接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於需要進壹步治療的,進入下壹步。
第二步,根據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行政法規的違法建築進行分類分流。
如果不存在這種情況,壹般只是違反建設規劃,會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如果存在這種情況,會有行政部門牽頭處理。
第三步,做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然後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辦理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於沒收或限期拆除的,將進入執行階段。
(3)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辦理手續或者處罰後要求辦理手續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辦理了手續,其對該建築物的相應權利都得到了行政主管機關的認可,因此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辦理完手續後,當事人進入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申請拆除,進入行政裁決階段。
在此階段,有關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當事人的竣工手續通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根據當事人建築物的實際用途和時間決定是否追繳營業稅和所得稅。
(四)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現階段,拆遷補償方案由雙方自行確定。協商不成的,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達成協議後,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被拆遷人申請,可以進入強制拆遷階段,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五)行政裁決階段
拆遷當事人協商不成,壹方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和證據送交對方當事人,並告知其權利和義務。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拆遷補償行政裁決,並指定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6)執行階段
對被拆遷人(即違法建築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按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或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並拆除其建築。
三。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
1.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未經批準和規劃許可,違法建設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2.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83條和《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
3.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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