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押的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清點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交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公安部條例》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公安部條例》第二百二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郵件、電報,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認領。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向管轄範圍以外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物證、書證和其他證據材料的,辦案人員應當持工作證、人民檢察院證件和有關法律文書,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系,當地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必要時,可以致函證據所在地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取證函應當註明取證對象的具體內容和確切地址。協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函件後壹個月內將調查結果送達請求人民檢察院。(二)查詢、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六個機關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規定的程序,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公安部條例》第二百三十三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公安部規定第二百三十五條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凍結在輪候名單上。《公安部條例》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兩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到公安機關辦理繼續凍結手續。凍結存款、匯款和其他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證券每次續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繼續凍結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凍。綜上所述,其實即使按照法律程序合理扣押涉案財物以避免損失,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因為扣押的財物畢竟只是部分嫌疑但仍屬於當事人的財產,國家部門不能私自作出處理決定,以避免最終侵害無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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