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發生後無人員傷亡的輕微財產損失,當事人應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指導,填寫事故事實確認卡,並迅速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進行協商。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在地面上標註車輛輪胎的位置。
2.“確認卡”壹經有關各方簽字,即視為對所記錄的事實無異議,並作為交警認定有關當事人事故責任和保險理賠的依據。《確認卡》由市公安交警局和保險公司免費發放,市民可在市公安交警局各單位服務窗口、保險公司營業網點、加油站等場所免費領取。
3.當事人填寫《確認卡》後迅速離開現場,並通過自行約定處理報警未果的,應當向交警提供《確認卡》,並按照有關規定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4.當事人經協商在事故發生後需要保險理賠的,應按規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立即電話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深圳市保險行業協會將組織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保險快速理賠服務點,用於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5.如果各方在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保險,可以自願直接到保險快速理賠服務點進行定損理賠。當事人壹方不選擇到保險快速理賠服務點進行定損理賠,或者在異地向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保險的,按照保險公司合同約定進行理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九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衍生問題:
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的原則是什麽?
1,補充申請原則。這相當於精神慰藉的原則。對於精神損害,應首先適用非金錢賠償。在非貨幣賠償不能充分保護被害人、制裁侵權人的情況下,應當采用補充貨幣賠償的方式,對被害人進行壹定程度的安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人稱之為公平原則或公平合理原則。精神損害適用貨幣賠償時,壹方面要考慮貨幣賠償的民事制裁功能,使侵權人不能從侵權行為中獲益;另壹方面,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給予適當的補償,以彌補其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即防止其遭受損失。
3、適當限制原則。如果用金錢來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該有所限制,以社會公平正義為主要考慮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漫天要價,不利於精神損害賠償真正目的的實現。
4、斷層抵消原理。
5.法官自由裁量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