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1,2012 6月21日,王某購買商品房,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商品房陽臺為非封閉式,建築面積***90.34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78.83平方米,公房與公房分攤建築面積14.51平方米。商品房價格按建築面積計算。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2.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開發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委托測繪公司對房屋面積進行了測繪。測繪公司於2013年6月8日對房屋進行測量後將測繪成果交付給開發公司,並報當地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房地產管理局審核後,蓋章?房產測繪成果備案專用章?。
3.2013、10年10月20日,王按約定支付了房款,開發公司也按約定交付了房屋。王拿到房屋後,認為測繪公司在對房屋進行測繪時,按照封閉陽臺測繪法計算了非封閉陽臺的陽臺面積,導致房屋測繪面積超過實際面積,房屋公攤面積增加,從而使開發公司多收了房屋價款。
4.王在向開發公司要求賠償後,拒不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承擔多收面積的房款等賠償責任,測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審判
1.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因涉案房屋未辦理產權登記,無法確定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是否存在差異。因此,王要求開發公司返還多收面積並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另外,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合同主體為王和開發公司。測繪公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而是受開發公司委托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王無權直接要求測繪公司承擔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外的民事責任。
我解釋法律
1.本案中,王主張其購買的商品房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存在誤差,法院不予支持。壹方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王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房屋實際面積的具體大小。另壹方面,從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王權利的基本事實在於合同約定面積與房屋產權登記面積的差異。但由於王並未對該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所謂的房屋產權登記面積並不存在,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的誤差也無從談起。因此,王關於面積差異的主張明顯缺乏這壹重要事實,不能成立。
2.至於測繪公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體。作為違約之訴,並沒有需要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特例。王直接要求測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顯然沒有法律依據。當然,這也不排除測繪公司在侵權訴訟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能。
買房提醒
1.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出現誤差是正常現象,主要是不同階段面積測算依據和方法等因素造成的。因面積誤差引起的房屋補償問題,通常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2.《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專門對處理此類糾紛適用法律作出了明確統壹的規定。
3.由於《普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只有在合同約定的面積小於房屋產權登記面積的情況下,購房人才有權主張退還房款,購房人主張上述權利時需要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才能取得房屋產權登記面積的事實。
4.如果買受人認為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存在誤差,可以申請更正登記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