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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昆明市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促進社會醫療機構合理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昆明市所有社會醫療機構均應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醫療機構是指:昆明市個體、私營集體醫療單位或醫療聯合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政單位、軍事單位、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對外開辦的診所、醫院;以及該國主要醫院以外的其他醫院和診所。第四條社會醫療機構經批準設立後,其正常的醫療工作和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五條本市社會醫療機構由市、區(縣)衛生局審批並負責管理。第二章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具有申請執業資格:

壹是必須具有醫士以上職稱的退休醫務人員;

2.具有醫學中專以上學歷和三年(大專)或五年(中專)以上臨床經驗的非在職醫務人員;

三、對治療某些疾病確有專長的社會閑散醫務人員進行評估和核查。

符合上述條件者,還須具有本市本地城鎮戶口(在農村和邊遠地區行醫者除外)。外地來昆明的,必須辦理臨時戶口,才能辦理業務。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個體或集體執業:

第壹,國家目前的醫務人員;

二、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傳染病的;

3.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四、因嚴重過失,被取消行醫資格的。第八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有醫療、技術管理、統計、財務等規章制度。

二、有能滿足業務工作需要的住房面積、資金和醫療設備,並報收費標準。

三。提供所有專職和兼職人員的姓名、簡歷、承擔的業務項目、資格證書和體檢情況。兼職員工還必須有工作單位證明。

四、個體診所醫療和管理人員不得超過兩人,集體聯合診所不得少於三人。民營醫院的數量要根據床位數和業務量來確定,要有相應的醫技和藥學部門。床位與醫務人員比例的壹般標準如下(專科可酌情增減):

設置20張床位,配備1名以上主治醫師;

設立10張床位,配備壹名以上醫生或醫士;

設置5張床位,配備1名以上護士或護士。第九條申請執業的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經營條件,審查申請人的執業資格(開辦醫院的應考核其醫院管理知識),合格後方可開業。第十條凡持外地執業許可證來昆明行醫者,必須經本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臨時執業許可證,方可行醫。第三章管理第十壹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遵循以下統壹格式:

1.個體診所、醫院壹律使用“私人××××診所(醫院)”或“××私人診所(醫院)”字樣

二、集體診所(醫院)壹律使用:“私人××診所(醫院)”(××:指名稱)。

三。各醫療聯合機構壹律采用“甲方在前,乙方在後,聯合醫院(診所)”。

四、分支機構名稱壹律采用:“總醫院+分支機構名稱”。

五、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軍隊醫療單位設立涉外診所(醫院)壹律使用:“單位名稱+涉外診所(醫院)”。

六、民主黨派、社會團體設立的涉外醫療單位,壹律使用:“機構全稱+×××診所(醫院)”(×××:指自選名稱)。第十二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服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執行國家衛生法規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並按照批準的醫療執業範圍執業。超範圍經營的,視為無證行醫。第十三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認真填寫各種業務記錄和各種統計報表。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報告疫情。發生醫療差錯,要及時向審批單位報告,按規定處理。第十四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收支賬冊。各類收費標準經批準後應當公開,不得擅自提高。咨詢費、治療費、手術費、材料費應當開具收據,存根留存備查。文件和發票由當地衛生局統壹訂購(分支機構除外)。禁止使用其他醫療單位的文件。第十五條社會醫療機構變更業務、遷移地址、增減床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經當地衛生局批準。停業時,應將註銷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批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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