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必須具有醫士以上職稱的退休醫務人員;
2.具有醫學中專以上學歷和三年(大專)或五年(中專)以上臨床經驗的非在職醫務人員;
三、對治療某些疾病確有專長的社會閑散醫務人員進行評估和核查。
符合上述條件者,還須具有本市本地城鎮戶口(在農村和邊遠地區行醫者除外)。外地來昆明的,必須辦理臨時戶口,才能辦理業務。第七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個體或集體執業:
第壹,國家目前的醫務人員;
二、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傳染病的;
3.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四、因嚴重過失,被取消行醫資格的。第八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有醫療、技術管理、統計、財務等規章制度。
二、有能滿足業務工作需要的住房面積、資金和醫療設備,並報收費標準。
三。提供所有專職和兼職人員的姓名、簡歷、承擔的業務項目、資格證書和體檢情況。兼職員工還必須有工作單位證明。
四、個體診所醫療和管理人員不得超過兩人,集體聯合診所不得少於三人。民營醫院的數量要根據床位數和業務量來確定,要有相應的醫技和藥學部門。床位與醫務人員比例的壹般標準如下(專科可酌情增減):
設置20張床位,配備1名以上主治醫師;
設立10張床位,配備壹名以上醫生或醫士;
設置5張床位,配備1名以上護士或護士。第九條申請執業的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經營條件,審查申請人的執業資格(開辦醫院的應考核其醫院管理知識),合格後方可開業。第十條凡持外地執業許可證來昆明行醫者,必須經本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臨時執業許可證,方可行醫。第三章管理第十壹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遵循以下統壹格式:
1.個體診所、醫院壹律使用“私人××××診所(醫院)”或“××私人診所(醫院)”字樣
二、集體診所(醫院)壹律使用:“私人××診所(醫院)”(××:指名稱)。
三。各醫療聯合機構壹律采用“甲方在前,乙方在後,聯合醫院(診所)”。
四、分支機構名稱壹律采用:“總醫院+分支機構名稱”。
五、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軍隊醫療單位設立涉外診所(醫院)壹律使用:“單位名稱+涉外診所(醫院)”。
六、民主黨派、社會團體設立的涉外醫療單位,壹律使用:“機構全稱+×××診所(醫院)”(×××:指自選名稱)。第十二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服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執行國家衛生法規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並按照批準的醫療執業範圍執業。超範圍經營的,視為無證行醫。第十三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認真填寫各種業務記錄和各種統計報表。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報告疫情。發生醫療差錯,要及時向審批單位報告,按規定處理。第十四條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收支賬冊。各類收費標準經批準後應當公開,不得擅自提高。咨詢費、治療費、手術費、材料費應當開具收據,存根留存備查。文件和發票由當地衛生局統壹訂購(分支機構除外)。禁止使用其他醫療單位的文件。第十五條社會醫療機構變更業務、遷移地址、增減床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經當地衛生局批準。停業時,應將註銷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批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