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規範博物館管理,促進博物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公眾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博物館,是指收集、保護、研究和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有關行政部門批準,取得法人資格,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國家支持和發展博物館事業,鼓勵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博物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博物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博物館的數量、類型、規模和布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等資源條件以及公眾精神文化需求,統籌兼顧,優化布局。鼓勵優先設立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體現行業和區域特色的主題博物館。
第四條國家鼓勵博物館發展相關文化產業,多渠道籌集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有權依法通過收藏、收購、交換、捐贈、調撥等方式獲取藏品。
第五條博物館應當發揮社會教育作用,傳播有益於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參觀博物館或進行其他活動時,應愛護博物館設施、展品和周圍環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博物館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博物館行業組織建設,引導行業組織開展活動,逐步對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八條對發展博物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博物館的設立、年檢和終止
第九條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館址,設立專門的展廳(室)、庫房和文物保護技術場所。展廳(室)面積與展覽規模相適應,展覽環境適合公眾;
(二)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營的資金;
(三)有壹定數量的符合辦館宗旨的系統藏品和必要的研究資料;
(四)有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安全和消防設施;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審核。
博物館名稱壹般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以下簡稱“中國”)等字樣;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冠上“中國”等字樣的。,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博物館,博物館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經初審後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博物館的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
(三)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四)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展覽大綱;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博物館的宗旨和收藏標準;
(二)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和議事規則;
(三)投資者不要求經濟回報的約定;
(四)博物館終止時藏品的處置方式;
(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博物館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批結果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審查批準設立博物館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查意見等申請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博物館法人資格。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法人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立的博物館,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除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全部材料;非國有博物館還應當提交博物館章程。
第十三條博物館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範。博物館建築應分為展覽區、藏品庫房區、文物保護技術區、公共服務區和辦公區,相對自成體系。
第十四條國有博物館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論證。
第十五條博物館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當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上壹年度的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有關法律和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藏品、展覽、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社會教育、安全和財務管理情況。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年檢的初步意見報送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對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年檢情況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非國有博物館的名稱、館址、藏品、基本陳列、章程等重要事項變更前,應當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博物館終止前,應當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終止申請和藏品處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完成博物館資產的清算。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博物館終止申請和藏品處置方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收集處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終止;收集處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改正,予以終止。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辦理博物館法人資格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接收。
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可以依法流通,並允許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應當移交其他博物館;捐贈的藏品應當由其他博物館收藏,並告知捐贈人。
第三章藏品管理
第十九條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等。,應依法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並報當地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博物館要有保證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壹級文物和其他易碎、珍貴文物的收藏應設立專庫或專櫃,由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博物館應當對每件藏品建立藏品臺賬、臺賬和檔案,並依法辦理備案手續。
博物館通過依法征集、購買、交換、捐贈、調撥等方式取得的藏品,應當在30日內登記在藏品總分類賬中。
第二十壹條根據國有博物館藏品的調撥、交換和借閱情況,取得藏品的博物館可以對提供藏品的博物館給予實物、技術、培訓或者資金等方面的合理補償。確定賠償金額,應當考慮原藏品博物館在藏品保存、修復、研究和展示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國有博物館藏品調撥、交換、借用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合理的補償方案。
第二十二條本館達不到本館收藏標準,或者因腐蝕、損壞等原因無法修復的藏品。,且無進壹步保存價值的,經博物館或者委托的專家委員會評估確定後,可以向省文物行政部門申請退出收藏。
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包括退出館藏的名稱、數量和原因,並附相關館藏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國有博物館所在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退出收藏申請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委員會評審不合格的,藏品退出程序終止。
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材料在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相關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上公示30個工作日。期間,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相關藏品的,以調撥交換方式辦理;期間,如無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願意接收相關藏品,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統壹處置。處置方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處置所得資金用於博物館發展。
國有博物館應當對退出收藏的物品建立專門檔案,並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特殊檔案應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非國有博物館申請退出藏品,申請材料應當附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書面意見。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退出收藏的決定,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博物館應當以藏品為基礎,開展相關專業學科和應用技術研究,提高業務活動的學術含量,促進專業人才成長。在保證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館應當為館外人員研究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展示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博物館舉辦展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適應圖書館的性質和任務,突出館藏特色、行業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運用現代技術、材料、技法和表現形式,實現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壹;
(三)展品應當以原件為基礎,復原後的陳列應當保持歷史原貌,並明確說明復制品、仿制品和輔助展品的用途;
(四)展廳具有符合標準的安全技術防範設備和防止展品自然損壞的展覽設施;
(五)為公眾提供書面說明和解釋服務;
(6)展會對外宣傳活動及時、準確、形式新穎。
第二十七條博物館應當根據博物館的宗旨,結合博物館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文化建設。
鼓勵博物館利用電影、電視、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聯網傳播藏品知識、展示展覽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條博物館向公眾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公布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服務項目和開放時間的變更應提前7天公布;
(二)開放時間應當與公眾的工作、學習和休閑時間相協調;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三)無正當理由,國有博物館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0個月,非國有博物館每年開放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九條博物館應當逐步建立免費開放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國有博物館實行未成年人集體免費參觀制度,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特殊社會群體免費參觀制度。
第三十條鼓勵博物館開發相關文化產品,傳播科學文化知識,以專業培訓、科技成果轉讓等形式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博物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撤銷審核批準,並由有關行政部門撤銷博物館法人資格。
博物館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