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終止律師的委托書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撤銷委托的,應當通知受托人和有法律關系的相對人。當通知到達受托人時,授權即被撤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應當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2.簽署委托書註銷有哪些註意事項?
委托書是指當事人為了授予委托代理人代理權而制作的法律文件。它是委托人授權行為的標誌,是代理權的直接依據。委托書有兩種:壹種是民事代理委托書;另壹個是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書。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和現住址。委托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托事項必須寫得清楚具體。需要註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並能產生壹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個人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三)委托的權限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有效依據,律師代寫委托書時必須寫清楚。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權代理人的情形有三種:1,壹次性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某壹委托事項辦理民事法律行為;2.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在壹定時期內重復辦理同壹種民事法律行為;3.壹般委托是指代理人受委托在壹定期間內辦理與某壹類事務或某壹標的物有關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托代理權有兩種:(1)壹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理壹般訴訟中的當事人,如舉證、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2)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代為實施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表當事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有權申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進行結算等。需要註意的是,鑒於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我國在委托代理人時對當事人授予的代理權限作了限制性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示意誌外,本人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在簽署委托書時,您應註意以下事項:
1.授權方式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
2.委托期間的起止時間壹定要寫清楚,不寫起止時間容易引起爭議。
3.公民之間的特別授權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保證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誰可以做代理?
(1)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能夠以律師身份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在中國,律師可以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也可以根據職業資格分為普通律師和特許律師。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是否允許他們不受限制地代理法律規定的所有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務?答案是否定的,中國的律師(內地律師)只在中國大陸執業,無權代理港澳地區的律師。此外,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取得內地律師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業務範圍也有嚴格限制,即在內地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可見,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或訴訟代理業務是有條件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所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號)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後,即可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但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服務受到更多的限制。司法部(司復〔2002〕12號)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任何壹方當事人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根據《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具備的條件之壹。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任何壹方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代理訴訟業務的主要區別。此外,《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是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可以委托其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因為律師只能在偵查階段擔任辯護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必備條件之壹是其服務的轄區內是否有當事人,否則無權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與案件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有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的情況下,才能被委托成為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有特定密切親屬關系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委托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我國不同的法律對近親屬的範圍有不同的規定。壹、《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親屬。第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最寬。那麽,在具體應用中,確定近親屬的範圍應該是什麽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作為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使用相同的法律概念。此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範圍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其範圍與法律不壹致的,依照法律的規定適用。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委托被告人的親屬、朋友作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壹般來說,親友包括親戚朋友,其範圍比近親要廣得多。但是,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采用親友的概念,仍然采用了近親屬的概念。筆者認為,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時,有必要采用大近親屬的概念,以進壹步擴大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數,進壹步滿足當事人訴訟的實際需要。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壹方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壹方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應采用不同的標準。如果企業是法人,其職工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與事業單位有業務關系的人員和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要註意運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判斷。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們共同生活的壹定區域,固定地理區域內的社會成員以生活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職能,創造社會規範,與行政村處於同壹層級。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社區內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者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單位也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本單位以外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既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壹個應該註意的問題。
2.相關機構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有章程、名稱、壹定數量的會員、經費來源、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非營利性組織。如:文藝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社會公益團體等。可見,相關社會組織可以為特定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但不能以團體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律師的授權委托書可以在授權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也可以由委托人撤銷或代理人辭職。以上是關於如何撤銷委托書的知識。如果妳什麽都不懂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