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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勞動監察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勞動監察條例》和《雲南省勞動監察條例》,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勞動法律規定的職責,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罰違法、違規、違規行為的活動。

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第四條勞動監察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勞動監察實行行政監察和群眾監察相結合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五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公安、衛生、工商、稅務、金融、銀行、工會、婦聯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配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勞動監察工作。第二章勞動監察機構和職責第六條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監察和協調指導工作。第七條市、縣、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專職勞動監察隊。專職勞動監察隊在行政上受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在業務上受同級勞動監察機構的指導。第八條市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市用人單位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監察,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勞動監察工作。

縣級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軍隊、省、市單位以外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監察。第九條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責:

壹是宣傳國家、省、市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糾正和查處勞動違法行為;

三、培訓、考核和監督勞動監察員;

四、參與勞動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重大事故檔案,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五、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職責或同級人民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十條勞動監察的內容:

壹、勞動力管理:

1,勞務中介組織的經營活動;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用人單位招聘和用工情況;

4.工人的工作時間;

5、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國就業的機構要維護境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工人的工資和福利:

1,對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的規定;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

3、企業經營者的收入;

4、用人單位執行員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第三,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保險繳納情況;

2、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和使用社會保險費;

4.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四。職業培訓:

1.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活動;

2、失業人員的就業前培訓和再培訓;

3、職業技能考核認證。

五、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縣級勞動監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勞動監察機構報送勞動監察材料和報表;並及時向市勞動監察機構報告勞動監察工作中的重大情況。第三章勞動監察員及職責第十二條勞動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勞動監察員。

根據工作需要,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聘請特約勞動監察員協助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監察員應熟悉勞動業務和勞動法律知識,作風正派,清正廉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勝任本職工作。

勞動監察員由勞動監察機構提名,同級勞動行政部門任命,並報上壹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監察員證》由市勞動監察機構統壹發給省勞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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