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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用水,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條例》和《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生活飲用水的二次供水。第三條城市供水堅持統壹規劃、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安全衛生的原則,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將城市供水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和實際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提高城市供水能力。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公園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房產、林業和草原、應急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城市供水和用水的相關管理職責。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舉報並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舉報人。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城鄉建設等部門,,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制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供水設施年度建設和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並與交通、電力、通信、燃氣和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相協調。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供水企業應當依法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應當配備節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第十條工程建設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報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第十壹條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供水計量裝置應當按照專有部分壹戶壹表、* *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現有居民住宅的供水設施應當由供水企業配合縣(區)人民政府逐步改造,實現壹戶壹表、計量到戶。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水表安裝前應進行首次校準,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並按照國家冷水表校準規定進行周期校準或輪換。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施工、管理、運行和維護按照《西寧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沖洗、試壓和消毒,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覆土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進行竣工測量,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供水企業和城市供水、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等部門依法進行竣工驗收和規劃核實,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三維管理平臺。第三章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第十四條城市供水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專用供水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輸(配)水管網、凈水(配)廠、專用供電線路、公共水站、閥門井、消防井、檢查井、水表井、分戶水表、二次供水等城市供水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消防、園林、衛生等專用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第十五條新建住宅供水終端用戶戶表及戶表前設施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進行設計,供水企業應當依法組織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施工,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有關工程計價規定確定,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配合供水企業的設施設備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將供水設施所有權移交給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接受並負責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養護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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