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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種子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種子管理,維護種子育種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進種子產業化,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種子是指用於農業、林業生產的種子、果實、根、莖、苗、芽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子育種、生產、經營、推廣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良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納入農業、林業發展規劃,設立專項資金,逐步增加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種子生產基地建設,建立健全種子執法隊伍,完善種子服務體系,推進種子產業化進程。第五條市、縣(區、市,下同)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林業種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種子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種子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制定和實施種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種子生產、經營和質量的監督管理,發放和管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種子質量合格證;

(三)按有關規定組織新品種及配套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審定和鑒定;

(4)培訓種子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接受種子質量糾紛的技術鑒定和調解,協助查處違反種子管理法規的行為。第七條種子管理者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佩戴標誌。第八條市、縣農業種子公司和林業種苗站是種子生產和經營的主要渠道,應按計劃組織良種生產和供應。第九條新品種選育和引進由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規劃,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科技項目發展計劃,由有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組織實施。第十條新品種推廣必須遵循試驗、示範和審批程序,做到因地制宜、區域布局、合理利用。第十壹條未經審定、鑒定或審定不合格的新品種,不得經營和推廣。第十二條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要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生產實行宏觀管理。雜交水稻和雜交玉米種子的生產,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計劃安排。

工程造林、速生豐產林和經濟果林基地使用的種子,由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種苗站或者種子基地提供,其他造林種子按照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生產。禁止在劣質林和母樹林中盜伐、掠奪樹木,損壞母樹林和采集種子。第十三條商品種子生產實行《種子生產許可證》制度。

凡從事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並按照指定的作物種類、產地和規模進行生產。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壹個種子生長周期。第十四條生產商品種子,必須具備種子生產基地,具備生產良種的技術力量和隔離栽培條件,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種苗產地檢疫規程,接受種子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五條市、縣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扶持的種子生產基地實行統壹規劃和管理,生產和收購商品種子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種子生產基地搶購或購買種子,哄擡種子價格。第十六條市、縣農業種子公司應積極發揮規模經營優勢,逐年提高水稻、玉米、小麥、蠶豆、蔬菜等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統壹供應率;雜交水稻、雜交玉米及相應親本種子由市縣農業種子公司統壹經營,其他種子多渠道經營。第十七條農業、林業科研、教學單位可以自行經營育種或者由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引進、培育已經審定的優良品種的種子。第十八條經營種子實行《種子經營許可證》制度。

凡從事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市、縣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並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按核準的內容開展業務。第十九條種子經營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能夠正確識別和鑒定所經營種子種類和質量的技術人員;

(二)有能夠正確掌握種子貯藏和包裝技術的保管人員;

(三)有與業務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倉儲設施和加工設備;

(四)有與業務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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